最高檢:綜合保護未成年人 把潛在“大灰狼”拒之門外

最高檢:綜合保護未成年人 把潛在“大灰狼”拒之門外

“探索建立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庫及入職查詢制度,把這些潛在的‘大灰狼’拒之門外” “認定未成年人構成黑惡犯罪的,尤其要慎之又慎,切實做到不‘湊數’”,1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會議上表示,對犯罪未成年人必須堅定不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涉案罪錯未成年人,應一體貫徹好“保護、教育、管束”未成年人檢察辦案理念。

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辦案規律

辦好未成年人案件,第一位的是要準確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規律。“我們只有把個案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直至不同案件一般規律搞清楚、弄明白,才能更紮實地把案件辦好,更有力、有效懲治和預防犯罪”,張軍表示,“當前,對認定未成年人構成黑惡犯罪的,尤其要慎之又慎,不僅在事實證據上,更要在政策把握上切實做到不‘湊數’。”

堅持標本兼治 解決背後社會問題

促進解決案件背後存在的社會問題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張軍舉例說:比如,探索建立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庫及入職查詢制度,效果非常明顯。上海篩查出了26人,這不就把這些潛在的“大灰狼”拒之門外了嗎?!再比如,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教育、醫療、民政以及村(居)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都有報案的義務。這不就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110”嗎?!目前,這兩項制度都已被《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吸收。

落實寬嚴相濟 特殊保護並不意味著一味保護

對涉案罪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並不意味著一味保護,教育、管束不可或缺。對於一般的盜竊、搶奪、霸凌、傷害等犯罪,確屬初犯、偶犯、被引誘犯罪,就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能夠寬緩的要儘量從寬到位。

張軍強調:“對於一些惡性犯罪,必須依法懲治,決不縱容!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也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好教育矯治、嚴加管束,使其不致繼續危害社會,否則,最終也會徹底毀了他。”

加強雙向保護 推動“一站式”詢問避免“二次傷害”

會議指出,既要注重維護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要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當案件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時,要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要發揮檢調對接平臺作用,用好司法救助,有效化解矛盾,也有助於涉案罪錯未成年人改惡向善。

要進一步推動“一站式”詢問救助辦案區建設,著力解決因詢問方式不當或反覆詢問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傷害”問題。2020年底前,各地市要至少建立一處“一站式”辦案區。

做好綜合保護 多端統一集中辦理成效顯著

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試點兩年來,取得明顯成效。張軍舉例說:“比如,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執行情況怎麼樣?不少地方沒有落實!校園周邊的小店,將香菸拆條兒賣給學生!去年5月,北京海淀區檢察院向市場監管、菸草專賣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推動開展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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