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法官教你向家暴說“不”

以案說法,法官教你向家暴說“不”

作為女性,國家賦予了我們哪些基本權益呢?當這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又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尊嚴呢?


西充縣人民法院“三八”婦女維權周

《以案說法》專欄

第一期“維權微課堂”

開講啦

以案說法,法官教你向家暴說“不”

通過案例解讀,以案釋法

為您解決生活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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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法官教你向家暴說“不”

今天,我們邀請到的是多扶法庭庭長梁輝

他要和大家聊聊

面對家暴我們要怎麼做呢?

基本案情

原告帥某與被告王某於2013年在西充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西充縣晉城鎮城北新區某小區。在婚後生活中,丈夫王某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常打罵妻子帥某。時值中秋,因妻子與同事聚餐晚歸,王某當街對妻子進行了毆打。此後,帥某仍多次遭王某威脅恐嚇,導致無法正常生活。她無奈向西充縣人民法院提出了人身保護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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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對帥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法院通過聽證,王某認為帥某與其他異性頻繁聯繫,多次晚歸,遂產生猜疑,其對向帥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予以認可。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對帥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證據確鑿,即便帥某存在王某所認為情形,亦不應以家庭暴力對待,帥某申請人身保護令符合法定條件,應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做出裁定如下:禁止王某對帥某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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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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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法官說法

以案說法,法官教你向家暴說“不”

家庭暴力一直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而往往受到暴力的是婦女兒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一般於72小時,情況緊急的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 。

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是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

相關保護令送達當事人、社區(村委會)、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被申請人不得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遭遇家庭暴力時,請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遭遇家庭暴力時,請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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