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祖产一波三折,遗嘱说话一锤定音

【案件回放】万民国、周某夫妇二人生育子女五人:万㚵、万楠、万栖、万苝、万钟。万民国、周某分别于2000年、1974年去世。万㚵有一女吴小㚵;万楠生育子女四人;万栖生育一女万小茜;万苝未婚,无子女;万钟生子万小钟。1968年至2014年间,万㚵、万楠、万栖、万苝四人先后去世。万民国于生前购买了北京市清逸园小区XX1号房屋、米市胡同XX2号房屋15间。2009年12月,米市胡同拆迁,吴大楠代表众人签字,获拆迁补偿款145万元、其他补助款670万元。随后,万小钟就遗嘱一事起诉,案经一审、二审,于2015年发回重审。原告万小钟请求法院:判决米市胡同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包括拆迁款1656万元和回迁安置房);清逸园小区XX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万小钟诉称:我是被继承人万民国之孙、被告万钟之子。万民国生前自书二份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房屋交由我继承。2000年,万民国去世。因我当时还在上学期间,所以,万民国将遗嘱交给我父亲万钟保管,我对此并不知情。2008年因米市胡同开始拆迁,才将上述情况告知于我,故诉至法院。经双方质证确认,万小钟提交的1998年遗嘱内容为“我的房产我给万?钟”(中间一字不清),1999年遗嘱内容为““我的一切房产都交给万小钟”。被告万小茜称不知道该遗嘱是否为万民国所写,且至2015年开庭时,早已过了遗产继承的期限。经释明,万小茜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表示无法提供鉴定的样本,故法院对其该意见亦不予采信。判决:米市胡同XX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45万元归原告万小钟所有;清逸园小区XX1号房屋归原告万小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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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表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99年万民国立下遗嘱后将遗嘱交与了万钟,并未交给万小钟,万小钟主张其在2008年12月才知道遗嘱存在,而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万小钟在此之前知晓遗嘱的存在。万小钟知晓遗嘱后,即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万民国名下的房产,这表明万小钟知道遗嘱存在后在积极主张和争取自己的权益,用行动表示接受遗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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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律师提醒: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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