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什么赔偿?


须知,只有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除此之外,连出轨都不是法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需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并且,其后果也与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不同。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只有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