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法庭》看劇學法之刑法篇


《決勝法庭》看劇學法之刑法篇


疫情期間,大家響應國家號召,不出門、不聚集,就是為防控疫情作出重要貢獻。宅家的您,看過《決勝法庭》嗎?今天,小編就帶大家梳理一下這部劇的重點案件,看看那些事兒刑法都是怎麼規定的。


劉明剛搶劫案


劇情伊始,公訴人高劍便作為公訴人,因劉明剛搶劫案出庭支持公訴。劉明剛與劉明強是一對雙胞胎兄弟,二人曾一起到藥店偷竊,弟弟劉明強因盜竊未遂被判處緩刑,哥哥劉明剛則因私自攜刀並在被藥店員工發現後持刀砍死對方,被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但法庭上劉明強作為證人出庭,卻稱劉明剛沒有持刀扎人,扎人的是他。兄弟二人都稱自己是被告,場面一時難以抉擇。高劍通過血跡DNA對比,證明殺人的是劉明剛,劉明強在庭上作了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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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弟弟劉明強作為證人,故意作虛假證明,為哥哥頂罪,意圖隱匿罪證,涉嫌構成偽證罪。


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弟弟劉明強原本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由於情節輕微,法院對其判處緩刑。但劉明強在緩刑期間再次實施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需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馬悅悅殺人案

高劍隨後辦理馬悅悅故意殺人案,經歷了馬悅悅翻供、證人雷同自認有罪、客觀證據發生變化等,其背後是廖昌平偽造證據、指使雷同作偽證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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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龍山大橋案


馬悅悅一案牽扯出了背後的龍山大橋事故案,江東集團涉嫌圍標串標、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系列疑點和背後的真相隨著案情的推進慢慢浮出水面。


首先,公安機關向劉明翰進行詢問,劉明翰回家後向妻子說了其收受500萬賄賂一事。其行為涉嫌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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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劉明翰利用自己擔任鑫源監理公司副總的便利,收受昊天建投的賄賂款,幫助昊天建投非法盈利,其行為已經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決勝法庭》看劇學法之刑法篇

在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找到劉明翰時,劉明翰拒不認罪,反而說服自己的妻子挪用公款幫其填補漏洞。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明翰的妻子馮麗利用其公司財務總監的身份,挪用公司公款給劉明翰使用,如果超過三個月未還,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如果馮麗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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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高劍對江東集團和鐵榮光產生懷疑,但一直到鐵榮光因故意殺人罪羅王、廖昌平等人翻供,鐵榮光才承認,龍山大橋和馬悅悅的死,他都有直接責任。鐵榮光最終因犯故意殺人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丁天故意殺人案


鐵榮光落網後,丁宏設計低價收購鐵榮光的股份,成為最大受益者。令觀眾意外的是,其兒子丁天竟是兩起殺人案的兇手。在律師鄧凱文提出丁天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時,傅小柔出示證據予以駁斥,最終丁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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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知,精神疾病並非絕對免於刑事責任,而是在患者發病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才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這需要專門的鑑定機構予以鑑定,精神疾病並非是犯罪分子的“避風港”。


來源:朝陽檢察 2020-03-12 1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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