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商管“被舉報”真相調查:宋興龍稱握有2000份資料“沒什麼可怕的”

​究竟誰在撒謊?

萬達商管“被舉報”真相調查:宋興龍稱握有2000份資料“沒什麼可怕的”

3月12日,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商管”)發佈聲明表示,早前有媒體報道,因宋興龍舉報而致萬達商管中止IPO一事與事實不符。

在這份聲明中,萬達商管回應了微博署名為“中歐宋興龍”的實名舉報。聲明稱,自2017年以來,上海奧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奧沙健身”)原法人代表宋興龍,在奧沙健身與上海松江萬達廣場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敗訴後,故意捏造事實,通過多種渠道在網上散佈,企圖索要鉅額經濟賠償。

此外,聲明還表示,宋興龍捏造所謂松江萬達“打砸搶”事件,事實是奧沙健身長期拖欠松江萬達租金而導致租賃合同解除,且拒絕騰退租賃房屋。為持續施壓,宋興龍又向證監會舉報,企圖通過干擾萬達商管集團的上市申報工作,實現其無理要求,嚴重損害了萬達商管集團的聲譽。

蹊蹺的是,另一位當事人“中歐宋興龍”卻提供了完全不同的版本。據“中歐宋興龍”微博置頂文章《上海五位法學教授聯名企信“松江萬達打砸搶事件”》,從2013年底起,奧沙健身與松江萬達形成租賃關係,2015年8月因萬達百貨倒閉雙方發生經濟糾紛,並於2016年在北京仲裁。但在仲裁進行之際,2016年11月22日深夜11點左右,萬達組織上百人把六樓奧沙公司的大門砸開、毀掉室內所有監控設備及監控硬盤,將裡面的財物採用搬、砸、鋸及搶的方式洗劫一空,會所內數千萬元的翡翠珠寶不翼而飛。

2020年2月16日,“中歐宋興龍”再次發文,實名舉報萬達商管不符合上市條件、董監高涉嫌犯罪、未盡到如實披露義務等。天眼查資料顯示,上海奧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註冊資本200萬元,目前法人代表為徐銀根。

對於雙方的“各執一詞”,時間財經分別聯繫了萬達商管和宋興龍。萬達商管相關人士表示,“我們對此事的回覆目前都在聲明裡面,暫時沒有新的官方回覆。”舉報者宋興龍則稱,萬達聲明中提到的“我長期拖欠租金,且拒絕騰退房屋這兩點,與事實完全相反。”

宋興龍還表示,他與萬達商管的糾紛並非個案。他手中還有近2000份與萬達相關、與他有相似遭遇的糾紛,後續核實完成後,會擇期發佈。對於萬達聲明中提到的“追究法律責任”,宋興龍稱,“有人其實問過我怕不怕,但我沒有什麼可怕的,我做的事情是對的。若我與奧沙公司造謠,我及我的公司願接受法律懲罰;若奧沙公司舉報屬實,希望給萬達、萬達股東及高管以相應的法律制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月28日,據上交所披露的信息,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債券狀態更新為“已受理”,擬發行金額98億元。宋興龍此番舉報,是否會影響發債進程,目前亦未可知。

損失5000萬?

根據宋興龍的講述,他與松江萬達廣場租賃合同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松江萬達倒閉時間上。宋興龍提供的租賃合同顯示,2013年12月24日,奧沙健身與上海松江萬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上海松江萬達廣場室內百貨樓6層A號商鋪出租給奧沙健身,租賃期內首年松江萬達免去後者4個月房租。

“但2015年8月,松江萬達關門倒閉了,影響到奧沙健身的正常營業。我的房租是預付制,預付到2015年10月31日。萬達商管彼時對我表示,如果奧沙健身2015年11月3日不交房租會違約。但彼時我與萬達商管已經就松江萬達關門倒閉是否違約在先,是否需要賠償我的損失準備去仲裁。”宋興龍表示,松江萬達曾提出補償4個月房租,雙方沒談攏後協商前往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對於北京仲裁過程,宋興龍坦言“十分不能接受”。“因為萬達商管做了偽證,萬達商管表示萬達松江廣場1-5樓的萬達百貨只是部分品牌的調整,並沒有關門倒閉,也沒有影響到6樓的營業,沒有事先違約。但上海電視臺《新聞坊》欄目曾對松江萬達無法正常營業做過報道,且我在仲裁庭審中請求將此作為新的證據,我確認仲裁庭收到了我郵寄的相關紙質資料,但在2017年3月仲裁案件判決書的證據清單中卻沒有這一條。”

萬達商管“被舉報”真相調查:宋興龍稱握有2000份資料“沒什麼可怕的”

《新聞坊》報道視頻截圖宋興龍供圖

在等待庭審的過程中,2016年11月22日,發生了雙方都提到的“打砸搶”事件。宋興龍對時間財經表示,萬達集結近200人將萬達廣場百貨樓地下室多個出口關閉後,對奧沙健身進行“打砸搶”。“我自己還運營了8個珠寶品牌,所以奧沙健身有一個珠寶室,除健身器材等被毀,我存放的珠寶也被一搶而空,據後期警方擬定的出庫清單,該批珠寶價值為5000多萬”,宋興龍說。

萬達商管“被舉報”真相調查:宋興龍稱握有2000份資料“沒什麼可怕的”

2016年11月22日發生的“打砸搶事件”視頻截圖宋興龍供圖

宋興龍表示他曾多次報警,還去多個單位遞交材料,但至今尚未得到解決。“被搶走的珠寶和健身器材還由松江萬達保管,其中90%已經不存在了。”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7月發佈的《其他裁定書》顯示,北京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2月4日對上海松江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奧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097號仲裁裁決: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奧沙公司交還房屋;奧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5160元及房屋佔用費、違約金及利息等。因奧沙公司未履行金錢債務,萬達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該仲裁裁決,於2018年6月13日立案予以執行。

不過,被執行人奧沙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主要理由是: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萬達公司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萬達公司答辯稱:奧沙公司以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等相同的事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被北京三中院依法駁回。被執行人申請撤裁被駁回後,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又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依法應不予支持。隨後,奧沙公司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的申請被再次駁回。

此外,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9年7月,上海奧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健身客戶服務合同糾紛案,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被髮出限制消費令。

宋興龍對時間財經表示,“3年多的糾紛中,我與萬達商管糾紛造成的損失已遠超過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240萬元。我幾千萬的損失追償不回來,法院又限制了我高消費,我這麼久不能正常出行,就連當地管理人員都經常調侃我坐不了飛機和火車,但這又不是我主動去欠款的,奧沙公司為啥還不起錢,是因為萬達對我們進行了‘打砸搶’。”

“三宗罪”

今年2月16日,宋興龍在微博撰文《實名舉報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再次掀起與萬達的戰火。

在舉報信中,宋興龍稱萬達商管存在三方面的問題:首先,全資控股子公司萬達投資公司的商業模式不僅涉嫌違法經營,且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其二,被舉報人總裁兼董事及萬達投資公司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齊界、被舉報人副總裁兼董事及萬達商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王志彬涉嫌搶劫罪及鉅額合同詐騙罪;被舉報人執行總裁兼董事及北京萬達商管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君涉嫌鉅額合同詐騙罪;此外,大連萬達公司未盡到如實披露義務,違反《首發辦法》第四條規定。

對此,宋興龍表示,他其實在年前就寫好了舉報信。真正決定公佈的“導火索”是在2020年2月13日,他看到了一篇證監會披露萬達商管IPO進展的文章,“我看到該份文件中,萬達商管 IPO進度由終止審查變為已反饋,且其IPO排名到了第三名,這個真的刺激到我了。我覺得這樣的公司根本不符合上市標準,所以就將舉報文章發出來了。”

針對舉報信中提到的“被舉報人的全資控股子公司萬達投資公司的商業模式涉嫌違法經營”一事,宋興龍的解釋是:“萬達投資有限公司擁有松江萬達廣場100%股份,但萬達廣場所有的合同簽署、經營管理都是萬達商管公司。我們2013年簽署合同是與萬達商管籤的,但在開業一年後拿到的合同,蓋章則是萬達投資公司。而在北京仲裁庭上,萬達投資有限公司表示,沒有授權萬達商管公司與我們籤合同,這是我一直不能理解的。”

根據官網資料,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由萬達商業更名而來,是萬達集團旗下商業物業投資及運營的唯一業務平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擁有及運營管理已開業萬達廣場280個。天眼查顯示,萬達商管股東為王健林、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萬達穩泰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及其它,其疑似實控人為王健林。截至2019年底,萬達商管已完成了房地產業務剝離,當年錄得收入434.8億元,其中租金收入384.8億元,同比增長17.8%。

萬達商管“被舉報”真相調查:宋興龍稱握有2000份資料“沒什麼可怕的”

不過,此次宋興龍事件也牽扯出萬達商管“一波三折”IPO之路。2016年9月20日,萬達商管從港交所退市。根據一份媒體報道的對賭協議,在2018年8月31日或退市兩週年(以孰晚為準),萬達商管如未如期在A股上市,萬達集團承諾以每年12%的單利向境外投資人回購全部股權,以每年10%的單利向境內投資人回購全部股權。

2018年1月29日,萬達引進騰訊控股、蘇寧、京東、融創4家戰投,合計融資340億元入股萬達商業地產。當時,萬達商業地產和騰訊、蘇寧等4家戰投同樣簽訂對賭協議,承諾約定將於2023年10月底前實現上市。不過,從目前證監會給出的信息來看,繼2019年初“中止審查”後,萬達商管IPO再次被按下“暫停鍵”。

“我個人認為宋興龍與萬達商管的糾紛,不至於對萬達商管IPO造成多大影響”,知名地產分析師嚴躍進告訴時間財經。他還表示,萬達商管的IPO主要與其財務情況、經營目標等有關,而且IPO流程本身複雜。不過,其與騰訊等簽署的上市對賭協議,確有一定壓力,疫情對零售業影響較大,商業地產必然被波及。疫情過後,租戶和物業公司都會面臨一定壓力,這樣的糾紛或許還會出現,雙方應該一起協商、共度難關。(北京時間財經 武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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