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婦全款高價買房,婆婆卻偷偷地將房子低價賣了??賠錢


兒媳婦全款高價買房,婆婆卻偷偷地將房子低價賣了??賠錢

韓梅梅在與李明於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並在2018年步入婚姻的殿堂。雙方在婚前各有一套房子。婚後,小梅收入尚可,在當時房價暴漲的背景下,小兩口便萌生了再買一套房子進行投資的想法,相中了位於某市某區的房子,並與涉案房屋原業主楊先生談妥買賣房屋的細節,但因所在的城市實施了嚴格的限購政策,房子不能再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為了拿下這套房子,小梅便自作聰明起來,小兩口一合計,便作了一個大膽的決定——借婆婆大萍的名義買房。

於是小梅與婆婆大萍共同作為買受人與楊先生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款260萬元。簽訂合同後,小梅向楊先生全額支付了房款,向中介付清了居間服務費,並在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完成了過戶手續,房子的產權登記在婆婆的名下,把一切繁瑣的程序弄完後,小梅和李明便樂呵呵地開始過起土豪收租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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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兩年後,小梅發現李明出軌,夫妻之間再無感情可言,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但,在小梅提起訴訟後不久,婆婆大萍就以263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老王,並迅速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了老王的名下。

小梅得知後,怒不可遏,憤而將大萍和老王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返還房款263萬元,並賠償損失100萬元。

小梅:房子是我的,當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我簽名,房款和中介費都是我給的,而且房子一直由我打理,出租並收取租金。大萍未經我同意,與老王串通,擅自處分房產,理所應當返還房款和賠償損失。

婆婆大萍:房子是小梅和李明對自己的贈與,我是房子的產權人,有權將房子售賣。

老王:我支付了對價的,房子現在歸我,你們(小梅和大萍)之間的糾紛跟我沒有關係。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了小梅訴訟請求;小梅不服,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判決:大萍返還售房款263萬元及利息給小梅和李明;並賠償損失80萬元。(損失為大萍賣出房屋時,評估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

爭議點:當時房屋登記在大萍名下是小梅借名買房還是對大萍的贈與。

裁判要點:

1、大萍沒有證據證明小梅有贈與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大萍賣房的時間點在小梅的離婚訴訟期間,售價又比市場價要低,而且還迅速辦理了過戶手續,與常理不符,同時,大萍對此也沒有合理的解釋。

2、小梅實際出資,並管理房屋,收取租金等行為表明其才是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僅僅是借婆婆大萍的名義買房。

其實,借名買房對出名人和實際權利人的風險都是很大的,各位躍躍欲試者還需慎重再慎重。

(本故事由真實案例改編,有藝術加工成分, 請勿對號入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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