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免缓的15个“不”,您必须知道!

北京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新政出台后

小编的朋友圈瞬间被相关新闻推送刷屏啦!

HR宝宝们也纷纷表示

优惠大礼包简直超级给力~

与此同时

政策咨询量显著增加

社保减免缓的15个“不”,您必须知道!

是的,我们发现

大家对于政策的理解

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在此,我们总结了

政策中隐藏的15个“不”

给您提个醒儿~

◆◆减免政策类◆◆

1.减免不是全免

阶段性减免的三险社保费只涉及单位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通俗解释:减也好、免也好,如果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还是要通过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滴。

2.减免不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减免时限按参保单位划型不尽相同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

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2020年2月至6月)。

其他特殊类型单位共8类,包括:乡镇企业、城镇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基金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类型的单位。

4.参保单位划型不需要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无需企业提交划型申请,直接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进行企业划型。

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后,将通过弹窗显示划型结果。划型结果查询界面长这样:

社保减免缓的15个“不”,您必须知道!

如果弹窗不显示,强烈建议您使用IE11版本、360兼容模式登录。

◆◆缓缴政策类◆◆

5.缓缴不适用所有参保单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社保减免缓的15个“不”,您必须知道!

6.缓缴不是直接享受

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

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

缓缴审批通过的短信长这样:

社保减免缓的15个“不”,您必须知道!

7.缓缴申请不是没有时间限制

3月申请缓缴的时间是3月9日至14日。

4月至11月的申请时间是每月1日至5日。

注意了!!3月缓缴最后申请日为14日(周六)!

倒计时还有1日!

还有1日!!!

1日!!!!!

符合条件的单位,赶紧申请起来~

8.缓缴不是越晚申请越划算

缓缴期是滚动享受的,越早申请越合适。即在申请后每个月都有最多6个月的缓缴期,但在7月以后申请的缓缴期限将不足6个月。

举例说明:单位3月申请缓缴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缓缴单位3月及3月之后的社保费,3月应缴费用最晚可于9月底前缴清,4月应缴费用最晚可于10月底前缴清,以此类推。

再简单点就是:打包申请缓缴,到期拆分还款,SO越早申请缓缴越划算~

9.缓缴社保费不用每月申请

首次申请社保费缓缴审核成功后,当月生效,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但是这里要着重提醒大家一下:一定要注意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截止期限,避免因未按规定时间补缴造成滞纳金、影响职工社保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同时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缓缴自申请之月起生效,之前月份不算缓缴范围。

举例说明:您单位4月1-5日第一次申请缓缴社保费,那么您单位就不能再申请3月应扣缴的社保费的缓缴,而只能申请4月及以后的月份。

10.减免和缓缴政策不冲突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单位既可以直接享受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也可以通过申请享受缓缴政策,二者不冲突、可以同时享受。

11.新成立的单位不是不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在缓缴、减免期新成立的单位,自动认定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可以依据划型结果享受减免或申请缓缴。

12.减免缓期间不影响正常办理社保业务

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特别提醒: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温馨提示:近三个月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13.十类行业企业重申缓缴时不需行业主管确认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根据自身情况,须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14.缓缴不是不缴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

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5.过缓缴期仍逾期不缴社保费的单位将受惩罚

逾期不缴的单位,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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