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門檻“平民化”可轉債融資邁向風口

□本報記者羅晗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提出,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降低可轉債發行門檻。分析人士認為,可轉債近年來持續擴容,發行企業、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機構都對這一融資渠道頗為看好,可轉債門檻降低後勢必為企業融資帶來更多便利。

可轉債市場發展迅猛

投行人士指出,相比於定增,可轉債具有成本低、耗時短等優勢。對發行人來說,定增會造成股權稀釋,但可轉債攤薄股本的壓力會在轉股期均勻釋放。

2017年以前,上市公司主要通過定增進行再融資,使用可轉債的企業鳳毛麟角,最多的一年也僅有16家企業發行可轉債。但2017年,證監會對再融資規則進行修訂,定增收緊,具有發行耗時短、成本低等優勢的可轉債開始作為定增的替代途徑大顯身手。當年,可轉債發行規模和數量陡增,全年共發行53只,融資規模達950億元。

此後,可轉債市場加速成長,發行企業、中介機構、監管機構、投資者通過市場“洗禮”,對這種融資方式快速熟悉。疊加上市公司融資需求增大等因素,可轉債發行數量和規模在今年迎來歷史性擴容。截至12月23日,今年以來已發行140只可轉債,規模達2643億元,超過同期IPO融資金額。

規模大增主要源自銀行轉債的“支撐”。平銀、中信、蘇銀、浦發這四隻銀行轉債規模合計1360億元,佔比超過總規模的一半。不過,即便沒有銀行助力,今年非金融企業轉債規模歷史性地突破1000億元。截至23日,共有128家非金融企業合計發行1248億元可轉債。

降門檻有賴財務指標放寬

當前,涉及可轉債發行要求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滬深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滬深交易所《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等。

其中,《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可轉債發行起主要的指引作用,可轉債發行門檻包括近3個會計年度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能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的40%、近3年累計分配利潤不少於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等。

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明明認為,總體來看,當前可轉債發行要求較高,不足半數上市公司滿足當前要求。可轉債融資“門檻”降低方向可能為負債率、ROE以及分紅要求等。

2019年11月8日,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再融資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再融資政策有望鬆綁。

分析人士認為,如果再融資新規“鬆綁”,轉債替代定增功能將會減弱。但降低可轉債發行門檻將有利於更多企業發行可轉債,可轉債作為融資手段或將更受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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