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指南”出炉 西南边陲向开放前沿“变速”转身

云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指南”出炉 西南边陲向开放前沿“变速”转身

新华网昆明3月12日电(陈露)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云南自贸试验区”)要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片区建设:优势互补 权限下放

《办法》明确了云南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的发展定位和目标,昆明片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红河片区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云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加强协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促进。

在管理体制方面,云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办法》明确,云南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同时,云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本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云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片区管理机构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增强各片区的改革自主权。

探索求变:关税改革 金融创新

在投资管理、贸易便利、金融开放等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关键方面,一系列改革创新的路径将推动云南自贸试验区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提高改革开放水平。

《办法》明确了吸引外商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细则,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

关税改革方面,云南自贸试验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探索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全面推广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金融开放方面,云南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国家政策支持框架下,发展新兴金融业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此外,《办法》提出,云南自贸试验区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

开放合作:多头并进 建设“中心”

《办法》就云南自贸试验区在农业、商贸、电商、物流、旅游等行业的沿边开放和跨境合作措施进行了明确,鼓励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支持在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设边境仓。

在人员往来便利化方面,《办法》提出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简化手续,推动机动车牌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允许外国运输车辆进入红河片区、德宏片区。

针对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办法》提出8条措施,其中交通建设方面包括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陆路大通道建设,加快推进中缅、中越、中老、中老泰等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以及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此外,8条措施还包括国际通信、跨境电力合作、资源储备、医疗合作和生物医药产业合作等方面。

法治保障:服务先行 保护权益

《办法》明确,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云南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云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云南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云南自贸试验区将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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