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漢雙語普法欄目》因愛生恨 惹“火”上身


《蒙漢雙語普法欄目》因愛生恨 惹“火”上身


《蒙漢雙語普法欄目》因愛生恨 惹“火”上身

案例:

鄂托克旗某鎮小龍(化名)因為感情糾紛,一時衝動,為了報復情人小花(化名),用事先從自己汽車內抽出的約200ml汽油裝到礦泉水瓶內,帶到小花租住的平房,用汽油當做引火線從平房院內的廢紙堆上,一直灑到大門口位置然後點燃,後被家中小花的公公及時發現並將火撲滅,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受傷、財產受損。

本案中,小龍放火後隨即離開現場,可見他對於放火所造成的後果是持放任心態,沒有顧忌或考慮火災可能對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造成損害的後果。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構成放火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一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構成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小龍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則成立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