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嚴厲處罰不滿三年 宏達新材業績慘淡再拋4億融資計劃

中國網財經3月9日訊 (記者 裡豫 趙戎)自證監會再融資新規落地後,許多上市公司公佈了自己的融資計劃。主營硅橡膠產品的宏達新材(002211.SZ)3月8日晚披露了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公司擬擬募資總額不超過4.221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其中,公司控股股東上海鴻孜擬認購比例為40%。

宏達新材原主營硅橡膠產品,2019年開始轉型信息通訊業務,目前轉型成果還不明朗,近期業績可謂是“慘不忍睹”,這也導致公司現金流處於窘迫之中。這種情況下發布的以補充現金流為目的的融資計劃,能得到市場和投資人多大程度的認可?融資計劃能順利完成嗎?

業績慘淡啟動轉型 融資成功率存疑

截止3月9日上午,公司股價為6.06元/股。據披露,本次非公開發行價格為4.69元/股,擬募資總額不超過4.221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發行對象為上海鴻孜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浙江翼翔通信有限公司、上海無線電三十三廠有限公司、黃文鼎、王永剛、刁鴻浩、倪紀芳,共7名特定對象。其中,公司控股股東上海鴻孜擬認購3600萬股,認購金額為1.69億元,認購比例為40%。

根據發行預案披露,募集資金將全部用於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公司稱,目前資產規模較小、經營業績長期徘徊在較低水平,貸款能力有限。同時,轉型信息通訊業務營運資金佔用較大,公司目前的資本規模較難支撐,因此擬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改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實際上,“業績長期徘徊在較低水平”已經是一種客氣的說法。根據公司2019年業績快報,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利潤-7581萬元,較去年同期減少709.20%;利潤總額 -7680萬元,較去年同期減少731.73%;淨利潤為-8963萬 元,較去年同期減少905.17%!

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1.017億元,同比增長2.00%,其中硅橡膠業務實現收入8.5499億元,同比減少20.84%。

業內人士對中國網財經記者分析時表示,自證監會放寬再融資政策以來,不斷有公司拋出再融資預案,這裡要特別甄別公司募資的合理性和以往募資使用效率以及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對於一家規模小、業績“長期徘徊在較低水平”、主營業務開始轉型剛一年未來充滿不確定性的公司,其融資計劃能否順利完成令人存疑。

數次重組不成 去年甩包袱虧近8000萬

2019年11月7日,宏達新材(002211.SZ)公告將公開拍賣全資子公司江蘇明珠硅橡膠100%股權,拍賣價與評估值持平,為3.75億元。其證券部人士對媒體解釋時稱,此次出售江蘇明珠,主要是出於處理虧損資產的考慮。

披露信息顯示,公司內部資產重組向江蘇明珠硅橡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明珠”)增資經評估後部分資產增值導致繳納增值部分企業所得稅917萬元;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江蘇明珠100%股權導致投資損失約6886萬元。

也就是說,此次“甩包袱”交易使公司裡外損失約7803萬元,導致2019年淨利潤減少905.17%

宏達新材原控股股東為江蘇偉倫投資,但江蘇偉倫投資一直有退出的想法,曾四次打算變更上市公司控制權。

2014年,宏達新材曾籌劃賣殼給分眾傳媒,後因遭證監會調查而終止;2016年宏達新材打算和永樂影視重組,不久後以失敗告終;2016年底,偉倫投資再籌劃轉讓宏達新材控制權,一個月後“流產”;2019年初,宏達新材控股股東終於變更為上海鴻孜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江蘇偉倫投資退居二股東。此後公司註冊地也變更至上海。

相關的風險挖掘系統顯示,2016年-2018年,宏達新材的財務危機得分均在“風險”級別,2019年半年度財務異動情況中,“疑似財務風險”、“盈利健康水平”處於異動狀態。

曾被證監會頂格處罰不滿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宏達新材之前曾因重大違規被證監會頂格處罰。根據證監會的通報,該公司曾經觸及市場操縱、信披違法、內幕交易等三大主要違法類型。

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時為江蘇宏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新材”)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的朱德洪,與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永邦”)合謀,利用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宏達新材”股票交易價格。

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金禾實業”股票交易價格。對上海永邦的上述行為,楊紹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馮越峰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朱德洪與上海永邦交易“宏達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的規定。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證監會都從重處理,處以“頂格”處罰。對朱德洪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上海永邦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楊紹東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馮越峰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實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海永邦處以頂格罰款300萬元;對楊紹東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馮越峰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同時,在進行上述違法行為的過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賬戶組持有“宏達新材”佔該股總股本比例於2014年7月2日首次超過5%,為6.35%,此後持股佔比均維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實業”佔該股總股本比例於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過5%,為5.05%,此後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佔比均維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為2014年12月8日的6.13%。

上海永邦均未對此進行信息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時信息披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的規定。楊紹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海永邦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楊紹東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2014年,在宏達新材投資北京城市之光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城市之光)過程中,朱德洪在確信城市之光業績有重大變化的情況後,將相關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上海金力方”)執行事務合夥人李世雷,建議上海金力方賣出“宏達新材”。

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證信息的真實性後,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將所持的600萬股“宏達新材”通過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洩露內幕信息並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宏達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的規定。

另外,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德洪處以60萬元罰款;鑑於上海金力方沒有盈利,對上海金力方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世雷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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