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甘孜两级法院在依法防控的同时,始终坚持诉讼服务不打烊,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互联网+审判”等“非接触式”模式及时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截至目前,甘孜中院及康定、理塘、乡城、丹巴、得荣、炉霍、泸定、白玉等基层法院共25件案件采用“互联网庭审”,在线开庭率达96.15%。
当庭调解!甘孜中院“云上法庭”敲响第一槌
连线看守所,远程提讯助力刑事案件二审办理
合伙多年却反目起纷争,法官“云端”释法析理巧化解
云上法庭剪影
在前期试运行“互联网庭审”基础上,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为推进在线庭审常态化,切实打通甘孜藏区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庭审规范(试行)》,并于3月11日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规范》共27条,分别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意愿、审慎确定案件适用范围、坚持程序合法、注意庭审公开、保护当事人隐私、保持审判工作严肃性六个方面对在线庭审予以规范。
全文如下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电子诉讼活动,维护在线庭审秩序,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非接触式”诉讼服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在线诉讼环节。
第二条
鼓励全州法院使用互联网法庭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当事人同意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条
鼓励全州法院积极开展民商事、行政案件在线庭审。对法院、看守所、监狱建有远程提讯室、远端科技法庭、并具备互联互通等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刑事案件在线庭审。
第四条
法院应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范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录本院诉讼平台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六条
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诉讼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 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庭审。
开庭前,法院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在线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使用法人认证账号登录庭审系统开庭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文件,法院应当庭进行远程查验。
第八条
经有效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诉讼平台关联案件参加诉讼的, 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第九条
在线庭审开始前,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
技术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检查并确认音响、摄像头、网络环境、远程庭审系统等网络条件符合在线庭审的需要,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事务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设备、所在场所、网络环境等,查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进入在线庭审系统,告知法庭纪律,完成审判人员授权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 应当仪表整洁,规范着装,文明着装: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 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二)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 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禁止穿着吊带背心、跨栏背心、睡衣等有损法庭严肃性的服饰参加庭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第十二条
禁止驾驶交通工具时参与庭审,禁止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庭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法槌、席位人员名称。
国徽、法槌、席位人员名称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在庭审系统中进行虚拟化呈现。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 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尊重司法礼仪, 遵守法庭纪律, 举止得体, 坐姿端正,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七)贬损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八)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
(九)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场所需经法院认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
第十八条
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第十九条
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不公开庭审直播。但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开庭审录像。
第二十条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庭审。
第二十一条
在线庭审以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时参加庭审为主要方式。
经有效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可缺席判决。
第二十二条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电子签名系统签署庭审笔录。
第二十三条
在线庭审应全程录音录像,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的,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
第二十四条
法院应通过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开庭信息。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庭审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公开进行。庭审活动允许媒体、公众在线旁听。
媒体、公众应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本院诉讼平台旁听在线庭审,但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庭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 妨害在线庭审秩序的,本院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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