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面具


已经批捕再发现证据不足检察院就是自己打脸,追求批捕科检察官的责任,批捕前发现证据不足卷宗退侦查机关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检察院退回时会附一张整改清单,公安按照清单列出的几项目整改到位后把卷宗再送批捕科提捕


一个求漏油的奔驰车主


检察院批捕后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并不稀奇。比如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后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的;或者批捕后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都能解释批捕后发现证据不足,办案机关应该怎么处理。

第一,检察院批捕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继续侦查发现当事人无罪,公安机关是有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的。

有人会问,“没有犯罪事实”为什么要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

这里要了解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现象,即查明的证据显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但是办案机关并没有基于“没有犯罪事实”,做出“彻底”的无罪认定,而是以“证据不足”为由放人。


第二,更有甚者,检察院批捕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做出三种不起诉决定,其中包括“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证据不足”顾名思义: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而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证明不了。当事人即无罪。

去年本人参与办理了一起因保健品诈骗牵扯出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即属于这种情况。当事人被批捕后案件后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结合我们出具的辩护意见,发现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按你所说,案件估计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不然,侦查阶段,批准逮捕以后,罕有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通常有如下处理方式:

1.退回补允侦查,这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此举的目的在于,让办案民警重新调查取证,看能否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以最大限度的争取可以定罪。

为什么检察官会这么做呢?

1.1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官退案权,检察官亨有这个权利。

1.2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官公诉权,检察官的职责之一就是打击犯罪。

1.3一旦批准逮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的。虽然钱不多,但这影响到检察院的面子、政绩考核、相关承办人的升迁,这绝对是检察院及承办人不愿意看到的。

一旦经过补充侦查,完善了证据链条的,那就不好意思了,分分钟法庭见。

2.不起诉处理。

经过"三进两退"之后,案件还是无法符合起诉的条件,承办人就有可能层报检察长,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此案,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检察官除了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外,还认为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民警也是没法补正的,那么检察院就有可能不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直接不起诉处理。

这是犯罪嫌疑人最喜欢看到的,因为不退而放意味着他可以提前出来了。

在看守所里,绝大部分人都是度日如年的,退查两次再释放的话,往往意味着他要多关5个月。

3.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硬送。

正常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是要不起诉处理。

可是有时候,检察院明明知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会提起公诉。

例如,运动式执法的案件,有人干涉过问的案件等等,这就是司法不独立,检察院被人掐住脖子导致的。

例如,检察院希望撞一下运气,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代表法院也是这么认为啊!虽然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也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往往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前,撤回起诉即可。这对检察院来说,风险可控,绝对可以考虑考虑。

一旦法院判决罪名成立,那怕是以后改判无罪了,检察院也是成功甩锅了,因为那时候,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是法院,影响政绩考核的也是法院……


毒辩律师王如僧


检察院批捕后,嫌疑人的羁押状态从拘留变为逮捕,但是案件的诉讼阶段没变,依然是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阶段,案件依然由公安机关侦查。

如果案件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多数情况下检察院不会再去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绝大多数情况,检察院是在做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前,在必要时才去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如果经过讯问,结合在案的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就会做出不批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就必须释放或变更拘留的羁押措施为取保或者监视居住。


但是,如果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后,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该马上做出撤销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撤销决定后,应该马上释放或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或监视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多数情况,检察机关不会单凭口供就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更不会因此做出撤销逮捕的决定,肯定是因为在案的其他证据与嫌疑人的口供一起能够相互印证,导致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因为一旦做出批捕决定,错案责任国家赔偿的责任就在检方了。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靠谱回答。

首先,想说明一下,问题中出现的情况可能性基本上没有。因为公安机关在提出逮捕请求的之后,人民检察院会去看守所里面提审犯罪嫌疑人,直接批捕了,然后再提审的应该是没有的。

在此说明一下,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那么就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此可以看出,侦查阶段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当然人民法院也是可以决定逮捕的。

公安机关当然认为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需要逮捕的,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并非全部采纳,这里采纳并决定逮捕的也是非常慎重。

当然,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中能性,如果真是逮捕后证据不足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刑事拘留,并且在人民检察院已逮捕的情况,一般案件里面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在此说一个案例,张三与李四均为女性,夜间从一市骑电动三轮车到另外一市的工地上面盗窃,随后张三被抓,张三供出李四,李四也被抓,张三供述所偷的东西被李四转手卖掉,但是李四确不承认。随后李四被逮捕。逮捕后李四还在狡辩,随后经过其他证据成功起诉判决李四,李四当庭认罪,还供认了另外一名参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说犯罪嫌疑人有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每起案件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现在的执法环境,有罪的逃不掉,无罪的也无法冤枉你。


月球贼亮


首先要确认一下,在当前刑事诉讼流程中,检察机关批捕后再去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不大(此时案件经审查逮捕程序后又回到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了,看守所给不给你提人出来都存在很大疑问);

其次,经审查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该都是建立在案件符合逮捕条件这个基础上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和刑罚条件)。如果审查认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还有部分事实不清的,在批捕的同时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督促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最后,如果真的发生了题主所描述的情形:即批捕后发现证据有问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可以把这种情况描述为“批捕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分两种情形处理:(1)侦查机关自行发现并核实的,可以改变批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直接释放,但需向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通报;(2)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发现批捕有错误的,可以撤销该批捕决定,并把相关文书送侦查机关执行。

上述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有更好的见解的,欢迎大家关注或在评论区讨论。谢谢!


茂名supereasy


警察没有足够的证据不会先抓你,只要被送进看守所一般出来的几率不大,有句老话:进去容易出来难!如果把你无罪释放了,那公安肯定要赔偿你的啦,你感觉可能吗?一般37天内能出去的大多数都是取保候审的,也不是说无罪释放的!37天后就要被逮捕了,逮捕以后公安就可以慢慢收集证据了,证据很多都是自己交代的,公安证据足够起诉你了就会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也会来给你做笔录,如果你在检察院做的笔录跟在公安那里做的不一样,检察院就以证据不足重新转交给公安补充侦查,到时候公安又要来做笔录从你那里挖出新的证据,或者从别的地方找出新的证据!反正刑警队的口号就是: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只要犯了罪你是出不去的!


石头聊案件


【怎么办?要看谁问这个问题?】

问这种情况怎么办的,是嫌疑人及其家属?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不同的提问者,不同的办法。具体如下:

1、嫌疑人一方问这个问题,下一步怎么办?

如果您是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家属,批准逮捕之后,本人不承认,检察院又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的情况很正常。批准逮捕后有两个月的时间就是为了补充工作的。两个月捕后审查起诉时限届满,还可以有两次退补侦查的机会。所以,作为嫌疑人一方,没什么好办法,等着继续侦办的结果吧。

2、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怎么办?

如前一条所说,在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证的情况很常见。常规案件捕后有两个月审查起诉的时间,就是为了继续补充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为下一步起诉做准备的。公安机关在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检察院拉列的任务账单,补齐证据。

3、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部门怎么办?

检察院批捕部门在批捕后,会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补充证据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有可能撤销逮捕。审查起诉部门针对报起诉的案件,同样还会再次审查,达不到起诉标准的,还有两次退补侦查。退补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目前全国很多地区捕诉合一了,也就是说这两个部门可能是同一个单位负责。

总之,刑事案件从逮捕到起诉,并不仅仅依赖嫌疑人的口供,即使嫌疑人不承认,还有别的证据综合印证。




黑猫警长之矫情包子


“批准逮捕证”只是给被羁押人员一个在看守所的“身份证”。

因为公安机关的权限非常非常小的,公安部门只能最多留置一个人48小时,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不能放人,必须要把临时羁押员转移到看守所里。

到看守所以后,如果是小案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就把“逮捕通知书”下达给被羁押人员,说明你的犯罪事实已经正式进入侦查阶段,你现在已经是犯罪嫌疑人了。

公安部门在侦查办理你的案子以后会把卷宗报给检查机关,检查机关认为你的案子犯罪事实不清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部门从新侦查。

“逮捕通知书”对你的案件侦查没有任何影响,只是一个法律程序的时间节点,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法律手续。

只是通知被羁押人员,你的案件已经立案调查,在看守所里等待侦查结果就可以了。


寒夜温暖如春


主要法律依据如下,阅读可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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