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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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的後果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就是說,對此類合同,受害人如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變更合同,如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關撤銷該合同,在合同被撤銷以後,將發生合同被宣告無效後的同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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