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福利来了!劳动保障权益再“加码”

3月8日,我省于去年底出台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提高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强化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

《规定》将卫生费标准调整为每月不低于30元,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规定》加大对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关怀保护,重点强化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从事连续站立劳动工作的,经期期间给予适当的工间休息;在国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或夜班劳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和确有保胎需求女职工的保护;在《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础上,将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15天调整为30天;将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42天调整为75天;女职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期间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或者单独使用。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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