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上作出调整,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上作出了调整,使征收工作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透明化,从而减少了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之间的矛盾,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置程序。二是将听证程序写入《土地管理法》,而且是对补偿安置方案异议解决必经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征收土地的前置程序


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要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是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以上三项所列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而原《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征收土地的,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尤其是与被征地农民最为密切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是在征地审批手续履行完之后才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实施。而新《土地管理法》则将征地补偿相关工作置于申请征收土地之前,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征收主体在得到批准之后“乱作为”,从而将征地补偿相关工作也置于审批机关更加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上作出调整,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二、听证程序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了必经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原《土地管理法》并未这种情况下的听证程序作出相关规定,有关听证程序在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上作出调整,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那么新《土地管理法》关于这种情况下听证程序的设置更加合乎实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该听证程序的设定,上升了法律位阶,从而也就提高了该程序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二是将该听证程序设定为法定必经程序,只要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本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程序,通过该程序可以进一步查明相关情况、广泛争取意见,从而化解有助于化解征拆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加有利于保障被征地主体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