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急亂投醫,牙痛找上藥店打針至一命嗚呼

案情介紹

2019年4月4日,王某因牙疼一天到被告人範某經營的藥店看病,範某(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為王某靜脈注射抗生素頭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后王某數分鐘即出現胸悶氣促、出大汗、發紺等症狀。範某立即撥打120並採取相關急救措施,然而王某送至某縣第一人民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被告人範某一直在某縣第一人民醫院陪護患者並等候處警民警,並如實供述了非法行醫的犯罪事實。經查,範某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等任何相關醫生資質證書。後經法醫屍檢、毒檢,死者王某的死因符合過敏性休克而死亡。且看審判詳情。

檢方觀點

被告人範某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等任一醫生資格證書,為個體藥店經營者,於2019年4月5日為受害者王某注射抗生素,王某病情變化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鑑定王某系注射抗生素至過敏性休克死亡,因涉嫌非法行醫罪於2019年4月5日被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審,於同年4月28日被宣佈逮捕。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某檢刑檢刑訴〔2019〕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範某涉嫌非法行醫罪,於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被告觀點

被告人事發後積極採取搶救措施,呼叫120送至某縣第一人民醫院,並一直陪護、墊付醫藥費,等待辦案民警到場,有自首情節,已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雙方已達成民事賠償諒解協議,建議減輕處罰。

法院觀點

對檢方控訴犯罪事實被告人範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某縣衛生健康局執法卷宗等書證,證人李某、陳某的證言,法醫學鑑定文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範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證,非法行醫,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範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減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判決結果

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範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筆者提醒

1.非法行醫的情形並不少見。

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落後的山區,仍有很多師從傳承的中醫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仍然在從事醫療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這都是非法行醫。這種情形可能距離普通人群有點遠,但其實我們身邊也有很多屬非法行醫的情形,特別是在網絡上、美容機構、養生機構,如沒有經過醫師認證在網上零售藥品給患者、美容機構的工作人員為利益驅使進行醫療美容、養生機構對消費者進行所謂的排毒等有創傷性的操作,等等。非法行醫風險極大,建議消費者多積累健康知識,有身體不適,至正規醫院就診。

2.為何非法行醫造成的損害結果被告要負全責?

本案過敏性休克情形如果發生在醫院,經過醫院積極搶救也依舊會有很高的死亡率,但醫生只要沒有違法違規行為,醫院多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即便有搶救不及時等違反醫療常規的情形,根據《侵權責任法》很可能也只要承擔次要以下的責任,因為過敏反應一般是患者個人身體特質所致。但如果非法行醫造成嚴重後果時,則由《刑法》調整,不由《侵權責任法》調整,《刑法》上只要犯罪要件成立,則罪名成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也成立,所以沒有相關責任比例劃分。

3.受害者如何處理該類案件?

很多受害者為獲得賠償,不願意案件變成刑事案件,希望“私了”,這其實是不對的,這不僅存在包庇犯罪嫌疑,還有可能在“私了”的過程中喪失證據。一旦刑事案件立案、檢方提起公訴,法院會判決被告賠付附帶民事賠償的,同時,被告為了減輕刑罰,也多會主動賠償以求受害者諒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