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三盒藥一盒過期兩盒臨期 藥店:願意換藥並賠償

在同一家藥店裡買了3盒藥,拿回家一看竟發現1盒已過期一個月,另外兩盒還有3天就過期了。市民張女士希望得到一個合理解釋。

女子買三盒藥一盒過期兩盒臨期 藥店:願意換藥並賠償

營業中的綠葉藥店 本報記者 王曉峰 攝

  事件:買了3盒藥都有“問題”

  張女士家住西安市臨潼區雨金街道某村。3月28日,她和弟弟在位於該街道的綠葉藥店幫家人買了3盒藥。

  “其中一盒是治腿疼的萬通筋骨噴劑,另外兩盒是降血壓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總共花了78元。”張女士說,藥是弟弟進店買的,當時自己並未留意,回到家之後她拆開噴劑打算拿給家人使用,突然發現這瓶藥已經過了有效期。“包裝盒上顯示,這瓶藥的生產日期是2018年3月13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也就是說當時已經過期一個月了。”張女士說,發現這瓶噴劑的問題後,她連忙查看了另外兩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生產日期,結果發現這兩盒藥的有效期寫的是“至2020年3月”。

  隨後,她將這一情況向轄區食藥監所進行了舉報。

  疑問:離過期只剩3天算不算過期藥

  “4月2日,雖然涉事藥店給我道了歉,換了新藥。但這件事當中,我仍有許多問題沒搞清楚。”

  4月8日,張女士告訴記者,她瞭解到的情況是,她買到的噴劑確已過期,相關部門要對涉事藥店進行處罰。但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這個“3月”通常指3月的最後一天,也就是說,她購買時並未過期,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出售過期藥品。

  張女士說,“藥品又不是食品,我買來可以趕在過期前一下子吃完,我買時雖然沒過期,但這兩盒藥我要吃一個多月,在吃的過程中過期了,假如再因為過期將人吃出問題,那該怎麼辦?”

  回應:因疫情未營業 未及時發現藥品過期

  隨後,昨天記者前往該藥店進行了走訪。藥店老闆焦女士對此事進行了證實,但解釋稱出售過期藥品“並非故意”。

  “疫情期間街道沒有人,買藥的人很少,我們關了一段時間門,3月中旬才正式恢復營業,這期間偶爾開門就我一個人看著,實在顧不上,才沒有及時對藥品進行清查。”焦女士說,事情發生後,她深感歉疚,為消費者做了換藥處理,也曾想賠償對方一包口罩,但張女士並未接受。目前,她仍在配合管理部門調查,剛剛從廠家調回了上述藥品的質檢報告等準備提交。

  焦女士稱,她的藥店已在雨金街道經營多年,此前只要發現藥品臨期、過期,他們就會從櫃檯撤下交給廠家回收,從未出現類似“失誤”,此事發生後,他們已對店內藥品做了全面清查。

  進展:將立案處理

  後針對張女士反映的情況,記者又前往雨金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進行了走訪。

  該所一位郭姓所長稱,接到舉報後,他們第一時間前往該藥店進行了調查。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他們會對此事進行立案處理。

  “這件事目前有一個爭議點,就是張女士買到的萬通筋骨噴劑如何定性的問題。”郭所長拿出上述藥品給記者看,“這個盒子上多處出現了‘保健用品’‘保健功能’等字樣,也就是說,它並非藥品,而是保健品。”郭所長表示,保健品的相關管理措施與藥品不同,但不論哪種,最後的處理結果都要經法制科等部門研討之後才能確定。

  至於“離過期只剩3天的藥品屬不屬於過期藥,藥店是否還可繼續銷售”的問題,郭所長稱,嚴格來說,這屬於臨期藥品而非過期藥品,臨期藥品是否應該下架、應在到期前多長時間內進行下架國家並沒有明文規定。但藥店在銷售臨期藥品時應如實將這一信息告知消費者。不過,藥店未告知管理部門也無依據對其進行處罰,只能進行提醒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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