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差額徵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專票嗎

實行差額徵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專票嗎


今日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實施第二批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的通知》,明確全面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根據《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的內容第五點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次全面放開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固然是好事,減輕了稅務機關的壓力,也方便了納稅人辦稅跑稅的次數,節約了時間,提高了整個社會的運行效率。

那麼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差額徵稅的可以自開專票嗎?這可著實難住了一部分會計人員,國家都放開了可自開,這裡到底可以不可以呢?

答案是不可以。

根據財稅2016年36、39、47、 68 、69等文件規定,

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這屬於不得開具專票的一些特殊規定。不管是否是一般納稅人。目前這個文件並沒有通知時效或者作廢,因此仍然適用。這屬於可以開專票裡面的不得開專票的一些特殊規定,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前提,可以判定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在放開了可以自開專票之後也不可以任性隨意開專票。


以上僅代表作者本人一家觀點,若有遺漏,歡迎各位同仁補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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