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警惕】谁动了你的信用卡?

近年来,随着新型支付手段的多样化,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黑手伸向信用卡。在202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特别提醒大家在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做好以下几点。


案例1


办卡渠道要正规,私密信息勿泄露

一天,张强(化名)莫名其妙地接到银行的“还款”通知,一开始他认为是自己没办理过该银行的信用卡,怀疑是诈骗短信,就没有理会。但此后许多天,张强仍连续收到“还款”通知,他便想起其曾通过一中间人张杰(化名)办理过信用卡,但卡一直没有收到。于是,他询问张杰是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复是银行审核没有通过,卡没有批下来。张强察觉不对劲,到银行进行查询,得知自己的信用卡不仅已经发放,而且还发生了十几笔交易。张强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实,张强的银行卡早已发放到中间人张杰手中,但当时张杰故意以接听银行核查电话为由,索要张强预留在银行的电话号码卡,当银行根据办卡人预留的信息送达信用卡时,张杰遂冒充张强让快递员另送其他地点,后张杰用该预留的手机号码激活信用卡,多次冒用张强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


案例2


防人之心不可无,小心陷阱在身边

袁刚(化名)与朋友李光明(化名)、邢发财(化名)连日来频繁接到银行催款短信,感到十分疑惑,因为之前他们没有进行消费。后经三人仔细回想才想起,可能是袁刚的同事丁智勇盗刷了他们的信用卡。因为此前,丁智勇曾请求袁刚给他帮忙完成所谓信用卡“刷卡量”任务,袁刚觉得自己平日与丁关系不错,觉得不会骗自己,就把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交给了他,同时出于热心,袁还介绍了朋友李、邢一起帮丁完成“刷卡量”任务,将信用卡和密码交于丁。但其实,丁并没有刷卡任务,仅仅是一场骗局,丁将他们三人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即失联。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3


花言巧语莫轻信,多方求证辨真伪

王伟(化名)接连收到银行的“还款”通知,但其本人未曾进行消费。王伟回想起,他曾因公司业务发展,急需大额资金周转,听说有一名叫卢小强(化名)的人可以通过信用卡办理贷款,便通过其朋友曹一花(化名)介绍认识卢小强。经王和卢简单交流后,王就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和密码给了卢,剩下来就满心欢喜地等待批下贷款,但却不成想等来的是一条条“还款”通知。后王伟才得知,他的信用卡系被卢盗用。王伟便赶忙报了警。


案例4


涉及钱财要细心,资金安全有保障

张燕(化名)取款后,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收到刚才取款的银行卡,再次被取款的信息。张燕遂寻找银行卡,发现银行卡并没有在自己身上,心想可能落在了当时取款的ATM机里。她便赶忙回去寻找,到达后,正巧碰上了在此取款的郭振(化名),张燕焦急的上前询问郭是否看见自己的银行卡,郭称自己没有看到她卡,卡可能已被取款机吞掉。张燕遂即找银行核实。后银行调取监控发现,张燕遗留在取款机中的银行卡,正是被刚刚取款的郭振盗用,当再次返回寻找郭振时,郭已离开。心急的张燕立即报了警。


【3·15警惕】谁动了你的信用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的使用日益广泛,随之信用卡诈骗形式也花样百出,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反诈的最好方式就是提高防范意识:

(1)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将预留电话、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人,收到可疑消费短信及时与银行客服确认,信用卡单据不随意丢弃;

(2)擦亮双眼远离诱惑,办理业务要通过银行官网和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亲自办理,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要多方求证确认其真实性;

(3)学习反诈知识,利用网络、电视观看相关法制宣传片,了解最新诈骗手段,提高防诈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让信用卡诈骗黑手无处可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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