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 典型案例:大城縣高某某衛生室哄擡價格和不明碼標價銷售84消毒液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大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大城縣高某某衛生室進行檢查,該衛生室於2019年12月1日,購進20瓶“億申康”牌84消毒液(500毫升/瓶),進價每瓶1.2元,以每瓶1.5元的價格銷售,至2019年12月19日全部售出,新冠疫情發生後,當事人於2020年2月3日,購進“億申康”牌84消毒液(500毫升/瓶)90瓶進價每瓶4元,至2020年2月9日共售出6瓶,每瓶售價12元,違法所得42元。另外,在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銷售該批次“億申康”牌84消毒液。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明碼標價銷售“億申康”牌84消毒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之規定,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大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並作出罰沒款0.5252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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