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購”實為“借”,利息收入應繳稅

名為“購”實為“借”,利息收入應繳稅

2013年3月20日,陳建偉和林碧欽與鑫隆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陳建偉和案外人林碧欽共同向鑫隆公司購買位於仙遊縣榜頭鎮泉山村中國古典工藝博覽城2號樓2-3層85坎商鋪,建築面積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總價款人民幣5500萬元。之後,鑫隆公司分別向仙遊縣住建局、仙遊縣工藝產業園管委會、仙遊縣委、縣政府申請預售融資方案調整的報告。仙遊縣委辦〔2013〕5號會議紀要和仙遊縣委辦〔2013〕22號會議備忘錄同意了鑫隆公司增加20%建築面積作為融資用途,導致鑫隆公司與陳建偉和案外人林碧欽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陳建偉、林碧欽與鑫隆公司資金來往情況:1.在2013年3月20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陳建偉和林碧欽轉賬支付給鑫隆公司共計人民幣6000萬元,簽訂合同時鑫隆公司返還給陳建偉500萬元。2.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陳建偉和林碧欽陸續收到鑫隆公司轉入資金共計人民幣9328萬元,其中陳建偉收回資金人民幣4740.5萬元(2013年5月20日275萬元、7月5日275萬元、9月5日250萬元、10月10日25萬元、11月5日250萬元、12月5日275萬元、2014年1月6日275萬元、2月11日100萬元、13日155.5萬元、3月5日260萬元、3月19日2600萬元),林碧欽收回資金人民幣4587.5萬元(2013年3月20日275萬元、4月20日275萬元、6月20日137.5萬元、8月5日250萬元、8月8日500萬元、10月8日250萬元、2014年1月17日300萬元、3月19日2600萬元),但林碧欽於2013年10月10日又支付給鑫隆公司人民幣500萬元。陳建偉和林碧欽收支對抵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的本金人民幣5500萬元,多出人民幣3328萬元。在陳建偉、林碧欽與鑫隆公司資金往來中,有銀行網上電子回單、網銀收款記帳憑證的用途和附言欄目中大部分註明“購房款”。

2014年6月份,中共莆田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莆田市紀委)和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莆田市檢察院)接到舉報,對陳建偉、林碧欽與鑫隆公司的資金往來進行調查。陳建偉、林碧欽在莆田市紀委和莆田市檢察院的談話筆錄中均承認“陳建偉和案外人林碧欽共借款人民幣5500萬元給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內共收取利息人民幣3328萬元。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陳建偉和林碧欽收回本金共計人民幣5200萬元。涉案借款給鑫隆公司的本金也是向其他人以不同的利率轉借的”。調查期間,莆田市紀委和莆田市檢察院還分別向證人傅森、蔡明輝、林文躍、鄭慶林、王承錦、林新富、陳高美和連天紅公司調查取證,證人林新富在《借款說明》中說明陳建偉和案外人林碧欽借給鑫隆公司5500萬元。2014年6月4日,鑫隆公司向莆田市紀委出具《說明》,表明與陳建偉、林碧欽之間是以房產抵押的融資借款關係。

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2015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稅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決定對陳建偉補繳:1.營業稅1070250元;2.個人所得稅4281000元;3.城市維護建設稅53512.5元;4.教育費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費附加21405元;6.並加收滯納金171781.71元。共計人民幣5630056.71元。

陳建偉不服,向福建省地稅局申請行政複議,福建省地稅局於2015年10月23日作出閩地稅複決字〔2015〕4號《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訴稅務處理決定。

陳建偉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稅務處理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建偉訴訟請求。陳建偉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陳建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再審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陳建偉的再審申請。

要點提示

本案涉稅數額較大,案情複雜,屬於重大稅務案件。案涉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資金往來中有銀行網上電子回單、網銀收款記賬憑證,憑證用途和附言欄目中也大部分註明了“購房款”等。看似合情理,但是合法嗎?其實,這是一種名為購房實為借貸的行為,涉案資金來往憑證註明的“購房款”系再審申請人陳建偉的單方行為,且當事人也違反了商品房買賣交易習慣。

根據裁判文書內容可知,陳建偉等涉案人員支付給鑫隆公司人民幣5500萬元之後,就按月收取交易金額的5%,與利息的收取習慣相吻合。因此可以推定陳建偉實際上是將其資金借予鑫隆公司使用的一種借貸行為,陳建偉與鑫隆公司資金款項來往中多出的人民幣2140.5萬元為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中規定的應稅勞務行為中的“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依法繳稅。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個方面:1、稅務機關能否根據實質課稅原則獨立認定案涉民事法律關係;2、對案涉民間借貸利息收入應否徵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3、對民間借貸產生的較大金額利息收入徵收稅款如何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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