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垣-刑辯律師:協助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罪的辯護要點


長垣-刑辯律師:協助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罪的辯護要點

前言:組織賣淫、強姦、拐賣婦女兒童等行為,都是對婦女身心的摧殘,故刑法予以嚴懲,在刑事辯護中,有一個不變的箴言,一切遵從"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接下來,筆者結合自身研究及辯護經驗,就組織賣淫罪中的幫助犯(協助者和介紹者)在刑事辯護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總結如下:


長垣-刑辯律師:協助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罪的辯護要點

定性:協助組織賣淫與介紹賣淫本質上均屬於組織賣淫罪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那麼為何刑法要單獨列出罪名予以區分呢?筆者認為這裡面涉及到立法技術問題以及嚴懲極端犯罪的理念問題,試想一下,為組織賣淫的行為提供幫助的打手、出租車司機、錄像拍攝者,難道這些人不夠可惡嗎?答案是肯定的,想到這裡,大家就應該明白刑法為何要單列罪名了。因為不單列不足以懲惡揚善!


長垣-刑辯律師:協助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罪的辯護要點

辯護要點:瞭解了定性,我們就可以進入辯護要點的總結了,既然協助者和介紹者均屬於幫助犯,那麼也就意味著需要從幫助犯的角度出發去製作辯護方案。

1、通過閱卷及行為人陳述,辯護律師需要畫出一條主線,即協助者以及介紹者在組織賣淫過程中都具體實施了什麼行為,如提供車輛、望風、拉線、當打手等等,然後從中甄別出來影響定罪量刑的行為都有那些;

2、為了有效辯護,辯護律師還需要通過行為人的行為來推定故意還是過失,者直接決定罪與非罪的問題,首先這兩個罪名均為故意犯罪,若行為人壓根就不知道自己所做的行為是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那麼當然就不會構成犯罪,實踐中,對於故意還是過失的問題,除了使用行為推定的方式之外,還需要結合組織賣淫罪中各被告人的筆錄來綜合認定;如果是故意,那麼罪名就不會有問題了;

3、解決了罪與非罪的問題,接下來就該解決量刑的問題了,早在200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公佈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根據該決定的規定,組織賣淫的起點刑10年,協助組織賣淫起點刑3年,介紹組織賣淫罪高刑5年,不過情節嚴重的,都可以判處死刑。正因為重刑主義,所以作為辯護律師必須認真閱卷,與辦案機關充分溝通,然後就量刑問題專門製作帶有案例檢索的辯護方案,這樣做是對委託人負責,同時也是對行為人的生命及人身自由負責,需要提供再犯罪可能性、初犯偶犯情況、社會表現情況等證明的,辯護律師要在委託人家屬的配合下第一時間調取,並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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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刑事有效辯護的關鍵在於認真負責,作為辯護人還需要了解當地及周邊地區的法治環境,查閱當地及周邊地區同類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並與委託人建立合作互動關係,對於案件的任何進展都形成書面方式並第一時間同步給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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