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保護毒品案件中的“線人”

毒品案件、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案件由於案件的特殊性,案中證人往往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發案率較高的毒品案件中的證人,特別安插的“線人”面臨的人身安全形勢更為嚴峻。作為公安機關,不管是出於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還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角度,對於毒品案件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威脅的,公安有必要也有義務採取措施加以保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保護措施有以下幾種: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實踐中,不公開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操作難度係數較大。下面,就不公開個人信息談一談如何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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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保護毒品案件中的“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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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回顧不公開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64條規定,證人、被害人、鑑定人因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訴訟中作證,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其他保護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1、72、73條,也有規定了相關義務。

公安機關決定不公開證人等個人信息的,如何實施?一是,公安機關使用化名等須經依法決定才可以實施。公安機關內設辦案部門無權自行決定使用化名。(對於依法決定使用化名的,使用化名的情況應另行書面說明,對說明材料標明密級,單獨成卷。)二是,在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中可以使用化名代替其真實個人信息。被詢問人可以使用筆錄中的化名在筆錄上簽名確認。三是,在起訴意見書等訴訟文書中也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真實個人信息。四是,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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