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保护毒品案件中的“线人”

毒品案件、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案中证人往往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发案率较高的毒品案件中的证人,特别安插的“线人”面临的人身安全形势更为严峻。作为公安机关,不管是出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还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对于毒品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公安有必要也有义务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有以下几种: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操作难度系数较大。下面,就不公开个人信息谈一谈如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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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保护毒品案件中的“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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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回顾不公开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64条规定,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1、72、73条,也有规定了相关义务。

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证人等个人信息的,如何实施?一是,公安机关使用化名等须经依法决定才可以实施。公安机关内设办案部门无权自行决定使用化名。(对于依法决定使用化名的,使用化名的情况应另行书面说明,对说明材料标明密级,单独成卷。)二是,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中可以使用化名代替其真实个人信息。被询问人可以使用笔录中的化名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三是,在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中也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真实个人信息。四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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