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自更被“雙開”,曾任新京報社社長、總編輯

來源|北京紀檢監察網

其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戴自更被“双开”,曾任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

據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戴自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戴自更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卡,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活動,超標準舉辦會議;

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

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獲取鉅額收益,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違規兼職取酬,收受他人給予的期權;

在黨的宣傳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偽造身份證件;

利用職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戴自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敬畏、不知止,其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戴自更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戴自更被“双开”,曾任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

據公開資料,戴自更,男,漢族,1963年9月出生,浙江寧海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8月參加工作。

1988.08-2002.12 歷任光明日報社總編室編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記者站記者,記者部編輯,廣東記者站記者、副站長、站長;

2002.12-2003.11 光明日報社直屬報刊社工作部主任(副局級);

2003.11-2006.01 光明日報社直屬報刊社工作部主任、新京報社社長;

2006.01-2006.07 光明日報社直屬報刊社工作部主任、新京報社社長、總編輯;

2006.07-2012.05 新京報社社長、總編輯;

2012.05-2017.08 新京報社社長(正局級);

2017.08- 北京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十三屆市政協委員。

戴自更被“双开”,曾任新京报社社长、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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