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買辦、買辦資本、買辦資產階級,晚清四大買辦

買辦

是指中國近代史上,幫助西方與中國進行雙邊貿易的中國商人。受僱於外商並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這類被外商僱用之商人通常外語能力強,一方面可作為歐美商人與中國商人的翻譯,也可處理歐美國家商界與中國政府之雙向溝通。除此,這類型商人還可自營商鋪,因此致富者頗眾。

中國歷史上的買辦、買辦資本、買辦資產階級,晚清四大買辦

買辦階層推動了中國的洋務運動,催生了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自清末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買辦階層與官僚、資本家結合在一起,形成“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官僚買辦資本主義是舊中國“三座大山”之一。

“買辦”亦稱康白渡(comprador),在清朝時期,買辦為專為宮廷購物的官方代理人,當時盛行的是公行制度,從1835年“防範夷人章程”總可看出有關買辦記載:

外國官館所需守門,挑水等項人夫,“責成買辦代僱,買辦責成通事保充,通事責成洋商保充層遞減制”。其中通事主要向外宣佈政府法令,為外商寫稟貼,通報關稅,領取船舶出入證乃至裝貨,卸貨,檢驗,招僱駁船幾搬運工人等,並防止“奸民”與外商勾事。買辦則處於通事以下,是專為外商服務的僕役頭目,地位較低。

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中,買辦替外國資本家在本國市場上服務的中間人和經理人。原指歐洲人在印度僱用的當地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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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買辦指外國資本家在舊中國設立的商行、公司、銀行等所僱用的中國經理。“買辦”一詞,明代專指對宮廷供應用品的商人;清初專指為居住廣東商館(見“十三行①”)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採買人或管事人。鴉片戰爭後,廢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選當地中國商人代理買賣,沿稱買辦。其性質既是外商的僱員,也是獨立商人。嗣後,外商為了減少買辦的中間佣金,逐漸採取與中國人直接交易的方法,買辦遂轉化為單純的外商僱員,稱“華經理”或“中國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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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前,在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公行中就已設置買辦為外商服務。當時的買辦大致分為兩類

一類是專為停泊在黃埔﹑澳門水域的外商船隻採買物料及食品的商船買辦;

一類是在外商商館中代外商管理總務及現金的商館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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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辦一職,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僱,受到清政府的嚴格控制。

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僱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

作為洋行僱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

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

買辦階級出現在近代鴉片戰爭之後,是聯繫中國與外國商人之間的橋樑,是帝國主義剝削和壓迫本國人民的工具和奴才,買辦的實質是外國侵略中國經濟的工具,阻礙了中國工商業的發展,在民族民主革命中是極端的反革命派,是革命的主要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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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辦是隨資本主義侵略而迅速擴大的,因其職能主要是幫助洋行收購土貨,銷售洋貨而成為資本主義侵略的工具,手段之一,是幫兇。中國財富被掠奪,人民生活日益貧苦,而買辦卻隨著洋行在中國的獲取暴利同時日益積累起豐厚的財富,其中大部分成為買辦資本。隨著買辦資本的日益增多,買辦資產階級逐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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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辦資本大部分來源於買辦獲得的佣金“在出口貿易中,從收購到打包賺得的各個環節的佣金””頃刻間,千金赤手可得”。另外,通過經管洋行,買辦將洋行資金拆借與錢莊賺取利息。“匯豐銀行買辦王槐山利用拆票利息和市場掛牌利息差額牟取利潤,在職6年,積累起90萬兩銀子”買辦資產階級資本積累方式決定了其充當侵略勢力幫兇的階級本質。

買辦還有另外一重身份,他們也獨立經營,一些買辦脫離洋行獨立經營使買辦資本成為民族資本。他們身上這一特點給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帶來些許希望。

通過以上途徑積累資本,買辦資產階級隨著買辦的增多而逐漸形成。

在晚清,唐廷樞、徐潤、鄭觀應和席正甫並稱晚清“四大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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