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发票盖错章随意补盖,竟给公司惹来偷税之嫌

【场景案例】

2018年8月11日,李某向税务机关书面投诉举报微宁电器公司和南京荣亮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亮百货公司),反映微宁电器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开具的发票上盖有两个公司公章,虽然荣亮百货公司的公章被微宁电器公司公章掩盖,但仔细看还是会发现,李某认为微宁电器公司行为属于变相的未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怀疑两被投诉举报人之间涉嫌代开发票,请求税务机关责令微宁电器公司依法重新开具发票,对两被投诉举报人违法开票涉嫌偷税漏税的行为进行处理并给予举报奖励,对两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对此,微宁电器公司另一出资人吴亮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是微宁电器公司和荣亮百货公司的开票人员,其给微宁电器公司开票给李某,不小心拿错发票章,盖上章后其发现是荣亮百货公司的章,又赶紧盖上微宁电器公司的发票章进行纠正。雨花台区税务局经调查核实,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李某:“已告知微宁电器公司重新开具正确加盖发票章的发票,并向其宣传了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规”;“经核查,目前没有发现微宁电器公司存在与检举事项相关的税收问题”。

结合调查情况,可以反映微宁电器公司出具的发票上已加盖微宁电器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因微宁电器公司开票人员失误,该发票存在多加盖其他公司印章的情形,但该失误行为不构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微宁电器公司也未因此不交或少交税款,此外,目前并无证据反映荣亮百货公司与微宁电器公司开票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据此,雨花台区税务局经调查后,查明被举报人不存在代开发票及偷漏税违法行为,向李某作出涉案告知书,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认为雨花台区税务局未让微宁电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违法。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该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主动权在交易中支付款项的一方。李某在2016年即已取得发票,李某如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可将涉案发票寄回要求微宁电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但李某未与卖家微宁电器公司沟通联系,而是在2018年8月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的方式,要求雨花台区税务局责令微宁电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在李某并未将涉案发票返还微宁电器公司的情况下,雨花台区税务局未责令微宁电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并无不当。

【风险点睛】

发票盖章问题是财务工作中既简单而又关键的一步,实务中会计人员常常因为操作不够规范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向上述企业一样,引来法律诉讼和偷税漏税的质疑。

根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原则上来说,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应遵循“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但对于盖章不清晰能否补盖的情形,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比如原深圳国税曾在相关问答中明确“可以补盖”,但也仅限于所盖印章的种类、盖章的位置、正反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遇到开票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及时和开票方沟通,退回重开,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另外,除了上述案例中出现的盖错发票章的问题外,还有其他常见的盖章错误,比如规定明确的是只盖发票专用章,不是财务专用章、公章,也不可同时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并且盖的章要完整清晰可辨认。

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规范盖章行为,避免出现上述易错事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金税三期下,税局对发票征管越发严格,企业对发票的审核也应更加谨慎,避免因为发票问题而引起税局稽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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