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勢”阻礙執法 被告人因妨害公務獲刑

“強勢”阻礙執法 被告人因妨害公務獲刑

日前,君山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罪案,被告人丁某華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20日14時許,長沙航運公安局岳陽分局城陵磯派出所民警繆某、鄧某、湯某等人到停泊在長江岳陽段熊家洲水域的“永XXXX”號駁船上,依法傳喚涉嫌使用偽造證件的船主官某威,被告人丁某華(官某威之妻)見狀採取辱罵、跳江相威脅等方法阻礙民警執法,同時朝民警湯某臉上吐口水,扇了繆某一耳光並將繆某右前臂咬傷。隨後,民警將被告人丁某華傳喚到案。經鑑定,被害人繆某所受損失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且丁某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丁某華當庭認罪認罰,態度端正,參考社區矯正機關的意見,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因此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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