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纠结的买房加名字,帮严老夫妇出出主意

卖了十几年包子的老夫妇通过中介选定了一套房子,正要签合同的时候,儿子跳出来拉着女友的手对父亲说一定要加她的名字,而是否在房产证上添加准儿媳的名字陷入纠结这位女友也乘机暗示说自己肚子里怀了他们二老的孙子。二老一听开心的不得了,在儿子及其女友的诱哄下,当场同意给该女方在购房合同上加名,旁边房产中介均面带尴尬。

然后,严家父母租的房子到期了,他们把行李打了包,骑着三轮车就去了儿子家。结果到了儿子家后来都并没有让他们进屋的意思。这时,儿媳妇过来看到他们,连个招呼都没有打,就径直转身进了房间。

在买房这个问题上,经常遇到一方以房产证上加名字作为结婚条件,以此在未来的婚姻中找到安全感。当然加名字这个问题上并无对错。很多人也会如严老夫妇一样的想法:毕竟以后是一家人,不加名字有点伤感情。本文无意陷入类似的争执之中,只是站在严老夫妇的利益考虑。除了中介建议的只付首付的办法,以案例的方式列举了其他几种可能的方法供大家讨论。

「安居」纠结的买房加名字,帮严老夫妇出出主意

加名字要慎重

案例1:涉案房屋是靳某父母出资买的养老房。2008年1月靳某和杨某结婚后不久,杨某与杨某的父母都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杨某的名字。杨某还跟靳某说过,如果不给杨某加名字,杨某就不想跟靳某过了,所以出于顾虑家庭和谐,靳某便同意了。2010年4月得知房产证办理下来,仅仅过了三个多月,杨某与靳某谈话以性格不合与靳某分手,要求分房子。

后北京宣武区法院认为,靳某自愿同意杨某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双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北京西站南路XX号院XX号楼XX层XXXX号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予靳某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

律师点评:

房产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虽然加一方名字并不一定就是对房产平均分割,实务中也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但是一般也不会对贡献大的一方做过多倾斜。在本案中,男方同意女方加名字后,女方三个月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对男方进行补偿。

甚至本人见过加名字六天后就失踪,半年以感情不合提出离婚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房产证加名字是值得严肃对待的一件事情。

就老严夫妇而言,为了儿子结婚,用于儿子及准媳妇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系对儿子及准媳妇的共同赠与,将准儿媳妇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是无法撤销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这个角度讲,实际加名字是几十万乃至数百万的赠与。

「安居」纠结的买房加名字,帮严老夫妇出出主意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案例2:童甲系童乙父亲。王某系童乙前妻。童甲、童乙1999年10月13日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童甲将其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某房屋赠与童乙。1999年10月16日,童甲、童乙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1、该住房受赠与人只能是童乙一人;2、该住房的受赠人受赠后未经过原房产人童甲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过户、赠送或者抵押给他人;3、如果发现受赠人童乙违反合同的条款,原房产人童甲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和产权;2003年1月7日,童乙与王某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位于该房屋产权归王某一人享有,童乙自愿将自己对该房屋的产权送给王某所有。2006年5月23日,童乙与王某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童甲于2010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童甲对童乙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房屋的赠与。

杭州中院认为:结合补充协议的内容充分阐明了本案赠与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论述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童乙违反赠与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未经童甲同意将房屋赠送给王某,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即失效。

案童甲主张要求童乙对房屋进行过户是基于赠与合同失效后对赠与物返还产生的随付义务,而王某在另案中请求房屋过户的请求基于无偿的夫妻财产协议,王某上诉认为房屋应确认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足。

律师点评:

如果严老父母了与儿子、儿媳签订一份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协议,对自己的居住进行明确,甚至可以对离婚等都可以附相应条件。则可以有效保障自己居住权,更可以避免骗婚分割房产等情况。


「安居」纠结的买房加名字,帮严老夫妇出出主意

严老夫妇全资购房可以加上自己的名字

案例3:刘某勇、周某容系刘某妤父母,2011年11月刘某勇、周某容以28万元购买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号X号楼X号房屋,由于刘某勇、周某容担心二被告在死前将房屋送与他人,刘某妤要求其享有90%的产权,刘某勇、周某容予以同意。其中刘某妤占90%的房产,刘某勇、周某容各占5%的房产。2014年刘某妤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被告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二被告2.8万元。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申请人刘某勇、周某容及再审申请人刘某妤按份共有。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看,刘某妤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某勇、周某容与刘某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勇、周某容出资,刘某勇、周某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妤名下,超出刘某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妤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如果严老夫妇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

  • 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有当然的权利占有使用房屋。
  • 在满足媳妇加名字要求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其份额,也可以有效的防止一定的风险。
  • 该房屋作为严老的唯一住房。那么媳妇让严老夫妇无处可去显然不符合基本伦理道德。
「安居」纠结的买房加名字,帮严老夫妇出出主意

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例4: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支付70万元。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13年3月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

后法院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律师点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

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严老夫妇甚至可以主张并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是借钱给小夫妻两进行帮助,没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是有要求他们返还购房款的可能性。严老媳妇再加名字后即要求分割财产,那么严老儿子也“遗失”了借条,后补一张,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那么其媳妇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律师提醒

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外,实际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但是,即便对律师来说,结婚也更多的是人身关系,而不是财产关系。相互算计的太多也并不利于夫妻的和睦,也就不在此一一例举了。

最重要的一点,即便上述方式也存在相当风险,最好不要自己操作。

面对类似重大决策时可以事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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