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神醫”李躍華談談刑法的謙抑性

在湖北武漢新冠肺炎猖獗之時,因一名退休官員的公開道歉信而鵲起的李躍華,幾乎要捧上神壇,稱其為“神醫”了。但隨之,湖北省衛計委公開了對李躍華治療新冠肺炎的調查報告,其中提及李躍華的《醫師執業證書》系偽造。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李躍華顯屬非法行醫,並涉嫌構成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罪。該條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法條上看,非法行醫罪應是具體的抽象犯,根據《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要達到以下“情節嚴重”才能認定為犯罪:(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從目前公佈的相關報道看,李躍華的行醫行為雖然沒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但其使用自己獨特發明的“苯酚溶液穴位注射劑”,則當屬於假藥範圍,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而該罪是抽象的危險犯,只要有生產、銷售行為就入罪(本文在此不展開,將另行討論)。但無論構不構罪,李躍華的非法行醫行為肯定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食藥部門將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取締。以上是法律的規定,但針對此個案或類似於李躍華這樣的可能治癒疾病、推動醫療水平的個案,法律唯有舉起處罰的大棒麼?有沒有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呢?筆者試分析之。

首先,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的保護法益是人的生活利益,“人和生活利益”不僅包括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利益,而且包括保護建立在個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因而可以還原為個人利益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引自張明楷《刑法學》)。從法益衡量的角度說,非法行醫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衛生和社會管理秩序。假如李躍華的行醫行為,能治癒新冠肺炎,哪怕是個別人,則保護了人的生命和身體安全。顯然,生命高於一切,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的法益要大於公共衛生和社會管理秩序。那麼,李躍華的行為就阻卻違法,其不該處罰。

其次,從法益性闕如的角度看,可以引入被害人承諾這一違法性阻卻事由。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一書中明確指出“被害人的承諾不阻卻非法行醫的違法性”,對此,筆者不敢苟同。筆者認為張明楷教授關於被害人承諾不阻卻非法行醫的違法性的說法針對的是非法行醫的普遍現象,而忽視了例外情況。假如患者病情已很嚴重,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心理,懇求李躍華這樣的非法行醫者,患者治好了,其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當然不入罪;萬一治不好,筆者以為,基於患者真實的意思表示,完全可以引入被害人承諾來阻卻違法性。

最後,法律是對社會生活的抽象,對法律的解釋要合乎目的,體現正義,照顧公眾的感情。類似於李躍華這樣的非法行醫現象,還隱含著民間對傳統中醫的興廢觀。李躍華被調查後,民間中醫愛好者對李躍華的呼聲沒有停止,李躍華本人也依舊想奮力一搏,爭取到為新冠肺炎患者治療的機會。“為什麼不能讓我試一試?”這是李躍華經常說得一句話。法律對此可否網開一面呢?刑法儘管是各部門法的保障法,但不能隨意侵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既要有打擊犯罪的銳度,也要體現人文關懷的溫度,保有自身的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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