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單身女子家盜竊200元反被強姦,如何評價該案?

『案例』:28歲的男子劉某長的還算俊俏,剛監獄放出來,他已經三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從18歲開始作案,可以說是個慣偷。劉某經過採點,發現有一單身女性王某上班很有規律,總是晚出早歸,於是某日晚上9點鐘,其發現該女子走後,立即帶上開鎖工具進入了該女子的房間,偷得現金200元,正準備離開之際,被喝的醉醺醺的王某回家撞到。王某身高1米75,而且學過武術,她不但沒有報警,反而幾招便制服了劉某。王某將劉某捆在了臥室,其見劉某長的挺帥的,於是強行與他發生了性關係,並告訴他只要他不要報警,其偷得的200元錢可以讓歸其所有。

男子到單身女子家盜竊200元反被強姦,如何評價該案?

但是完事後,劉某雖然拿走了所盜竊的200元,後來想想自己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於是到公安局報案。(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

男子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劉某的行為屬於入室盜竊,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對於入戶盜竊,因為可能對居住人的人身造成危險,因此沒有數額的限制,只要有入室盜竊的行為就構成了盜竊罪。劉某雖然入室只是盜竊了200元,但是依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劉某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屬於自首,可以從寬處罰。

女主人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男子到單身女子家盜竊200元反被強姦,如何評價該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王某強迫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從法律上講,不能構成強姦罪,因為法律規定強姦罪的對象必須為女性。其實但是法律對這種行為也是打擊,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其實發生性關係就是一種最嚴重的猥褻行為。

男子到單身女子家盜竊200元反被強姦,如何評價該案?

結語:本案的男子構成入室盜竊既遂,有自首行為,可以從寬處理,而女子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有的人說,如果該男子不報案,就這事不就神不知鬼不覺了嗎?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該男子寧願坐牢也要舉報犯罪,我們應該有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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