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用忽悠达成拒赔


本篇要讲述一个以“脑膜瘤”骗保的案例。


脑膜瘤是起源于脑膜的颅内肿瘤,绝大多数脑膜瘤为良性。1614年,瑞士解剖学家Felix Plater首次描述了脑膜瘤。1922年,美国医学家Harvey Cushing将这类肿瘤命名为“脑膜瘤(meningioma)”,并沿用至今。


健康险的理赔有个特点:越是“拖得起”的疾病越容易成为骗保标的,例如“经典”的甲状腺癌和乳腺癌。脑膜瘤同样属于这类疾病,因为大多数脑膜瘤生长缓慢,可持续多年而没有引起症状,或早期仅表现为慢性头痛、视觉模糊、听觉下降、嗅觉丧失等主观症状,外界难以觉察。因此,脑膜瘤的“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要获取证据达成拒赔是非常困难的。


无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用忽悠达成拒赔


2016年5月,保险公司收到一份重疾险的理赔申请,申请保险金60万元。保单投保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等待期90天。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父亲李斌(化名)。投保前没有任何异常病史告知。


被保险人李扬(化名)是一名16岁的学生。因“左眼视力下降一周余”在上海HX医院神经外科就诊。入院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住院期间MRI提示为“脑膜瘤”,4月11日开颅行肿瘤切除术。符合重疾险“良性脑肿瘤”的赔付标准。


上海HX医院的病历记录了被保险人“视力下降一周余于外院眼科就诊,眼科检查无异常”。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人李斌询问“外院”指哪所医院,他仅告知是带儿子去眼镜店配眼镜,且不愿意提供眼镜店的具体地址。


按照医学常识,脑膜瘤从发生到发病通常需要一段时间,而被保险人李扬在保单承保后仅104天就入院治疗。可疑的迹象使得保险公司开启了调查程序。


无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用忽悠达成拒赔


第一遍大范围医院排查并没有找到切实的证据。门诊记录方面,当地与李扬同名同年龄的患者很多,但是比对下来与被保险人的就诊情况均不符。


保险公司放弃将年龄作为筛查条件,转而将重点目标锁定在被保险人住所附近的两家大型综合医院,时间段锁定在投保前6个月和投保后3个月之间。


最终,保险公司发现一名“李扬”于2015年12月19日在DQ医院眼科就诊,又于2015年12月21日在该院的神经外科就诊,与被保险人病情所应有的就诊行为非常符合,同时这两个就诊日期刚好临近保单的投保日期。


DQ医院的“李扬”年龄40岁,与被保险人李扬年龄不符,该院也没有保存电子门诊病历,所以差点成了漏网之鱼。由于就诊信息和被保险人李扬相匹配,保险公司想进一步核实其身份。


可是该怎么核实呢?


“李扬”在DQ医院登记有一个手机号码,与李氏父子的手机号码不一致。保险公司假冒DQ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拨通了“李扬”登记的电话号码。


接听者是一名中年男子,称自己名叫李良,并称2015年12月19日在眼科就诊时曾做过CT和MRI,均提示异常,所以21日继续前往神经外科就诊。当进一步问他为什么以“李扬”的名字就诊时,其回复当时是随便写的,然后直接挂断了电话。


李良虽然没有说出和李氏父子的关系,但是同样的姓氏和病情,让保险公司高度怀疑本案是“冒龄就诊”。可是没有直接证据,要如何达成拒赔呢?


无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用忽悠达成拒赔


保险公司直接约见了投保人李斌。


李斌一开始极不配合,且态度嚣张。保险公司告诉李斌已经查到其儿子李扬投保前在DQ医院就诊,比对了DQ医院和上海HX医院的影像学报告,认定都属于李扬本人。目前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准备移送公安机关……脑膜瘤是预后良好的疾病,要为儿子的未来着想……


经过半个小时的较量,投保人李斌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承认被保险人李扬“带病投保”,而李良是自己的亲弟弟。李斌表示愿意撤销索赔、解除保险合同、不退保费。只要保险公司不“报警”就行了。


未成年人的保险拒赔,常常会让人陷于情与理的较量中,这种事例非常多。实际上目前的少儿保险价格并不高,大多数家庭都能承受得起,为什么不趁健康及早投保呢?


无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用忽悠达成拒赔是一种“高级玩法”。衍生出来的具体方式也五花八门,但是这种玩法有时会被滥用。


作为普通消费者和保险从业人员,应该更多地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倒逼其不断规范和进步。


无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用忽悠达成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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