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非法院委託的鑑定不得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中的鑑定意見

來源:《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313-314頁

這裡必須要強調,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鑑定意見這種證據類型,必然是指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人所出具的,當事人自行委託或者其他機關委託的,不在此列……也就是說,鑑定人只有是接受人民法院委託,通過科學方法對委託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才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所確定的八類證據中的鑑定意見…… 據上所述,關於當事人自行向相關鑑定機構委託所得的鑑定意見,其性質僅是一份書面證據材料,並非民事訴訟證據所指的鑑定意見。在該類證據的認定上,一般可以採用對私文書證的審查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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