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聯動“雲”調解 保險公司當庭啟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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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海淀法院對一起保險糾紛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並聯合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當庭對該案進行調解。

多方聯動“雲”調解 保險公司當庭啟動理賠


原告訴稱

原告某出租公司訴稱,該公司司機張某為所承包的出租車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22日。


2018年10月13日,該出租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受損。經海淀交通支隊認定,出租車承擔全部責任,出租公司墊付了車輛修理費7861元。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方在事發後將近一個月才來理賠,且理賠材料不全,未能提供出租車受損照片。保險公司僅從第三者車輛的修理廠調取了第三者車輛受損的照片,因無法與出租車受損部位進行比對,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


此外,出租車雖屬出租公司所有,但保險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司機張某,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張某向保險人主張權利,出租公司作為原告屬主體不適格。


聯動調解

多方聯動“雲”調解 保險公司當庭啟動理賠

經庭前對案情的瞭解,承辦法官宋碩發現本案爭議金額雖然不大,但案件情況較為複雜。


首先,原告起訴主體存在問題。本案中,車輛所有人雖然為出租公司,墊付款項也是由該公司支付,但保險單中的被保險人並非出租公司,其並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只能由司機張某進行主張。如按照常規處理,出租公司只能撤訴,再行由張某主張相應權利。在疫情爆發的特殊時期,顯然增添了當事人的訴累。


其次,本案所涉出租車已經報廢,車輛受損部位照片出租公司亦無法再行提供,只能根據現有維修單據及第三者車輛受損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必要時可能還需鑑定機關對損失的因果關係進行鑑定,無疑將增加案件審理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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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情況,海淀法院庭前引入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參與本案糾紛調解工作。針對現有雙方存在爭議,從行業角度針對保險公司開展工作。


同時,因原告主體存在一定問題,海淀法院能動審判,主動追加司機張某為本案第三人,便於案件事實查明。


四地連線

多方聯動“雲”調解 保險公司當庭啟動理賠

開庭當日,保險公司在朝陽區營業地,出租公司在大興區經營地,司機張某在房山區家中,保險行業協會在朝陽區辦公地,四地同時在線參與遠程庭審。


針對原告起訴主體問題,經法院詢問,第三人司機張某表示因墊付款項系原告出租公司實際支付,故同意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出租公司,其不再另行主張。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則發揮行業專長,從行業理賠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在庭審中促成保險公司同意將保險金直接向出租公司予以賠付。此外,出租公司也認可存在報案不及時的情況,給核賠定損金額的確定造成一定影響。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對理賠金額達成一致。且基於疫情的特殊情況,保險公司當庭表示即刻申請理賠流程,出租公司最晚可在三個工作日收到理賠款。


全程“無接觸”的四地在線審判,圓滿地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法院與行業協會聯動調解,是非訴解決機制與審判工作順暢銜接和高效流轉的體現。多方聯動開展調解工作,在疫情發展的特殊時期,有效保護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了出租公司墊付資金的及時回籠,緩解了資金流動壓力,便於其更好地開展交通運營工作。


法官提示

01

明確訴訟主體,避免認識錯誤


實踐中,經常出現車輛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分離的情況。此時,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車輛所有人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權益。所謂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因此,在保險法律關係中,只有被保險人才能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權益。


02

留存好證據,便於維護自身權益


被保險人負有保險事故發生的舉證責任。即其應當證明事故的發生屬於保險責任賠付範圍,以及產生損失的金額。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而言,被保險人在及時報案的同時,還應當留存好諸如確定事故責任的事故認定書,能夠證明現場受損情況的事故照片或視頻、證明損失支出情況的支付票據、修理清單等。從而在產生理賠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利。


03

選擇多元調解,藉助行業優勢


行業協會或調解組織具有一定的專業優勢。相較於嚴格的審判程序,多元糾紛調解機制具有快速、便捷、專業的優勢。


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嘗試選擇由行業協會或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工作,助力化解雙方的糾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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