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個人獨資企業做稅務籌劃,怎麼操作?

稅務籌劃除了選對方法,還要選對適用的法律主體,今天和大家分享利用個人獨資企業做稅務籌劃的方法和實際操作。

1、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

提到個人獨資企業,很多人都會將它和一人有限公司相互混淆,其實它們之間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區別包括幾個方面:

1)一是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登記註冊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登記註冊成立;

2)二是他們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個人獨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一人有限公司才會涉及到連帶責任,比如: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使用,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有權追溯股東以個人及家庭財產賠償。

3)三是在稅務政策上,個人獨資企業跟一人有限公司在所得稅方面不一樣,個人獨資企業交經營者的個人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一人有限公司首先交企業所得稅,然後交股息紅利分配的個人所得稅,它是有兩道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道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有什麼不同

還有很多人會問,個體戶跟個人獨資企業有什麼不一樣?相同的地方是他們都是承擔連帶責任。不同的方面主要包括:

1)經營規模上一般不同,個體戶相對規模較小,個人獨資企業一般規模會比個體戶大很多,會達到千萬級的營業額;

2)個人獨資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可以對外轉讓,也就是說可以轉給另外一個人來經營。但個體戶是不能對外轉讓,如果不經營了,只能辦理註銷;

3)個體戶跟個人獨資企業適用的稅務政策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有區別。個體戶一般變為一般納稅人以後,很多地方稅務機關不允許核定徵稅的。但是個人獨資企業變為一般納稅人以後,在很多地方也可以對個人所得稅實施核定徵收,這是它們之間的區別。

3、什麼業務適合選擇個人獨資企業?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到:凡是個體戶可以做到的個人獨資企業也基本上可以做到,所以我們在以前講過的哪些業務適合個體戶,他同樣也適合於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還有哪些特殊業務它開展是比較合適的?我們通過不同的案例來分析。

案例1

有一個張老闆(虛擬的,千萬別對號入座)要開展的業務有它的特點,特點一是上游都是規範的企業,他們都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這個業務毛利水平不高,業務僅僅是一進一出的貿易。如果選擇登記為個體戶做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成本反而比較高。張老闆公司的毛利在20%左右,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率才20%×13%=2.6,比小規模納稅人3%還低。所以說這種情況下,從增值稅的角度來考慮,他應該選擇做一般納稅人。

但是如果選擇做一般納稅人,他又有另外一個問題,因為這個業務是一進一出的業務,日常的費用比較低,規模大概在一年3000萬左右,自己算下來,如果開設一家有限公司,最後的利潤比較高,利潤先交25%的企業所得稅,再交股東分紅的20%的個人所得稅,稅務成本就會特別高。所以說這個業務既不適合做小規模的個體戶,也不適合做一般納稅人的有限公司,用什麼方式比較合適?

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利用到個人獨資企業。張老闆註冊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根據剛剛講過的它的毛利測算,增值稅稅務成本是2.6%以下,而它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徵稅,對於大多數地方個人獨資企業從事貿易業務,個人所得稅核定1%左右。所以說總體上它的稅務成本就是2.6%的增值稅加上1%的個人所得稅,由於它是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上增值稅的部分是可以轉嫁給下家的,所以說2.6的增值稅的稅負實際上可以不考慮,所以整個業務它實際需要負擔的稅務成本就是個人所得稅的1%。

總結:像這種毛利比較低(毛利在20%以內),實際利潤較高,然後規模中等(銷售額每年3000萬左右)的業務,比較適合用個人獨資企業來經營。

案例2

另一項比較適合採用個人獨資企業來進行稅務籌劃的業務,就是頭部網紅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現在我們處於一個網紅時代,互聯網上面網紅直播越來越熱鬧,我們的網紅每天都在平臺上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取得不同的收入分成。例如:打賞收入,廣告分成收入,帶貨提成收入。我們在直播平臺上給網紅打賞了不少錢,網紅在一個電商節上帶貨幾千萬上億,那麼這個網紅究竟能拿到多少錢呢?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網紅的生態價值鏈。作為銷售平臺或者作為直播平臺,首先是平臺跟消費者打交道,我們打賞的收入或者我們購貨平臺取得銷售的收入,首先獲得收入的是平臺,不是網紅個人,所以這些業務是以平臺的收入來體現的。平臺拿到的收入會跟網紅所在的公會進行分成。什麼是網紅公會?這個公會不是我們搞福利的工會,它不是工人的工,他是公家的公、公司的公。公會就是經營網紅的經紀公司,大多數的網紅都加入公會,然後公會跟電商平臺和直播平臺籤協議,直播平臺跟網紅的公會之間有一個分成協議,比方說五五分成,也就是說你打上了一百塊,然後平臺做一百塊錢的收入,分其中的50塊給網紅所在的公會,網紅所在的公會拿到這一筆分成收入以後,再按照事先約定的規則和網紅之間進行分配。

網紅通常並不是公會的員工,網紅跟公會之間是業務關係,所以說如果網紅以個人身份跟公會打交道,她獲得的就是勞務報酬。簡單而言,網紅所在的價值鏈首先是消費者把錢給到平臺,平臺給到公會,公會給到網紅個人,這樣一來網紅實際能拿到的錢大概是整個平臺獲得收入的30%到40%左右,有些可能更低。但是直播平臺流量很大,一個知名的網紅,當紅的網紅,她的個人收入還是非常高的。但如果按照勞務報酬來交網紅個人所得稅,她的稅務成本就會非常高,怎麼辦?所以需要稅務籌劃。

一個頭部網紅的收入一般會超過500萬每年,設立個體戶的模式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超過500萬就變為一般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不能核定徵收了。這個時候就可以設立個人工作室,不採用個體戶的模式,採用個人獨資企業的模式,也就是說網紅註冊一家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自己的工作室,然後以這家工作室的名義跟網紅所在的公會簽訂服務協議,該工作室為網紅公會提供服務。

假設一個網紅一年獲得的收入是1000萬,那麼她就應該向工會開具增值稅發票,由於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所以它就是一般納稅人開具的是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網紅所在的公會也是一般納稅人,所以說增值稅的6%進項是可以抵扣的,公會是可以願意承擔這6%的增值稅。網紅所在的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在大多數的地方如果變為一般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會比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核定要高,通常在3%左右。所以說對於一個年收入1000萬的網紅個人獨資企業,它交6%的增值稅和交3%的個人所得稅。前面已經提到6%的增值稅公會願意承擔,實際上1000萬的收入,網紅需要繳納的只是3%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30萬的個人所得稅,最後可以獲得970萬的稅後收入!

通過第二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個人收入超過500萬,年入規模在千萬級的人來講,他們比較適合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對外開展服務活動。

通過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貿易活動,可以用個人獨資企業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某些個人收入特別高,達到千萬級的,也可以用個人獨資企業對外開展服務活動。我們分析的這兩個案例,一個是貿易型的,一個是服務型的,所以說:針對業務特點選對個人獨資企業這個法律主體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通過以上分析,說明了做稅務籌劃,選對法律主體的類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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