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稅務知識: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稅務知識: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請問:1、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即使合夥企業並未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要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只有在合夥企業做出分配決定時再確認繳納?2、那如果是前者,當合夥人實際取得利潤分配時,就不用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了?那如何界定實際取得的利潤分配是不是已繳稅,對應的時間如何把握?謝謝您


北京稅務答:

1、請參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2.留存收益納稅後,後期再分配時不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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