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裁判要旨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金融詐騙(一) | 集資詐騙罪的裁判要旨


作者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金融詐騙案件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集資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案件中的一個重罪名,而與其相伴相生的另外一個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於輕罪名,瞭解集資詐騙罪的裁判要旨,更好地區分重罪名與輕罪名的區別,能為非法集資案提供更多的司法判例參考。


1.通過創建“P2P”平臺融資,虛構標的及資金用途;融資款未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用於高息放貸,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

劉子榮在江山市區鹿溪南路2棟10-11號註冊成立江某1市思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創建了思誠金融“浙江貸”P2P網貸平臺。之後,劉子榮虛構江某1永明電工器材廠、江某1市飛亞塑料廠為該平臺擔保企業的事實,僱傭相關人員專門從事網貸業務,通過發放虛擬標的的方式,以18%-24%不等的年化利率為誘餌,虛構標的及資金用途,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將募得資金掌控在其個人銀行賬戶名下。募得資金後,劉子榮未將其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在明知無法規避風險的情況下,將部分資金隨意用於高息放貸,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刑初63號】


2.虛構擴大生產需要資金,採用許諾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除了部分用於支付工資、提成和少部分利息外,其餘款項均被瓜分。

趙凱夥同劉某(另案處理),以豔凱寧波分公司的名義,虛構鳳城市新盛礦業有限公司擴大生產需要資金的事由,並僱用許某任會計、呂某、潘某、賈某等人為業務員,在本市江東區百丈路xx號(xx-xx)內,採用許諾支付高息的手段,對外向160餘名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實際吸收資金累計達人民幣3620050元。所吸資金除被用於支付工資、提成以及維持豔凱寧波分公司運營外,餘款均被趙凱及劉某等人瓜分。【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2015)甬東刑初字第262號】


3.明知身負鉅額債務無力償還,仍虛構高息理財項目等事由,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進行集資。

馬勤芬因高息借貸而揹負鉅額債務無力償還,遂虛構其所在工作單位高息集資,及其有銀行內部高息理財項目等事由,以投資7天至60天即可收益5%至55%為誘餌,向被害人金某1、黃某、俞某1等人並通過上述人員向親友等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57億餘元。後馬勤芬將非法集資所得錢款用於償還前債本息,以及購買房產、高檔轎車、個人揮霍等。【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06號】


4.以購買廠房、資金週轉的名義進行集資,集資款項用於個人揮霍、網絡賭博等。

鄧暉茹以自己或其姐姐鄧某需要購買廠房、資金週轉等為理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被害人徐某甲、李某乙、吳某甲、陳某、邵某乙、鄭某、徐某乙、黃某、吳某乙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017.5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除歸還部分本金和支付利息外,鄧暉茹將集資所得用於網絡賭博,至案發時仍有800餘萬元集資款無法歸還。【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溫刑初字第192號】


5.以放高利貸、資金週轉等名義進行集資,以拆東牆補西外西牆的方式,用於支付集資利息、償還賭債、購置房產和家庭生活支出等。

李孫燕以放高利貸、資金週轉等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被害人劉某、高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張某丙、高某乙、李某甲、胡某、張某丁、董某、陳某、梁某、潘某、張某戊、郭某、張某己、孫某、項某甲、高某丙、朱某、李某乙等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李孫燕將騙得的集資款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用於支付集資利息、償還賭債及購置房產、家庭生活支出等用途。【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臺刑二初字第24號】


6.採取虛假廣告宣傳以及口頭宣傳等方式進行集資,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王某某和顏某某以某公司的名義,對外採取謊稱在賈汪區買地投資、從事石油化工業務等詐騙方法,通過廣告宣傳及口頭宣傳等手段,以年利率12%至36%的高息為誘惑,非法向103名不特定群眾集資本金合計1133.294萬元,所集資款項並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導致案發前仍有900餘萬元集資款不能返還。【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220號】


7.虛構幫助他人墊資購買汽車、放高利貸、做生意等理由進行集資,集資款被用於高消費、償還債務的本息以及個人開銷等。

李小天於2011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17日間,虛構幫助他人墊資購買汽車、放高利貸、開辦公司等事實,以承諾給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向蔡某、何某甲、鞠某等13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685.6萬元,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個人高消費、償還吸收資金本息等。李小天案發前已歸還蔡某、何某甲、朱某等人所吸收資金本息共計人民幣98.4153萬元,造成所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87.1847萬元不能返還。【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0154號】


8.明知無力償還所欠鉅額債務,仍採取虛假承諾高額利息等手段進行集資,集資款用於違法從發承兌匯票貼現、“過橋資金”等業務。

王小娟、張晶明知無力償還所積欠的數千萬元鉅額債務,仍以承兌匯票貼現需要資金週轉等為由,採用虛假承諾高額利息等手段,頻繁吸收鉅額款項用於“拆東補西”,其中向陳某丙、邵某乙、趙某乙3人所吸收款項共計人民幣9474.7063萬元未能償還。【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泰中刑二初字第0008號】


9.通過誇大投資項目規模和收益、虛構投資項目進行集資,集資款主要用於償還集資款本息,支付公司業務員佣金、提成,購買房產、車輛等,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集資款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胡志國在鴻通公司、聚福堂公司、鴻富堂公司無資金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招募唐某2、樊某、楊某2、張某1、朱某,李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上述三公司名義,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以“海南沉香園擴建”、“天香堂養生旅遊度假基地”等項目投資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為騙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胡志國虛構了鴻通公司資金實力雄厚、在海南有4700畝沉香園並盈利、南京天香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將上市等事實,誇大鴻通公司投資“廣西鳳某養生旅遊度假區”、“天香堂養生旅遊度假基地”、“防爆加油站”等項目規模和收益,並通過散發傳單、撥打電話、組織參觀、舉辦推介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所得集資款主要用於償還集資款本息,支付公司業務員佣金、提成,購買房產、車輛等,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集資款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宋某、郭某1、王某1等704名被害人的集資款共計人民幣1.392329億元不能返還。【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刑初48號】


10.冒用他人名義推廣虛假理財產品進行集資,集資到財物後予以私分。

付梅梅夥同犯罪嫌疑人戈某2(已訴)、謝某3(已訴)、羅某2就(已判)以大愛無疆文化傳播公司為名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企圖騙取公眾財物後予以私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3刑初1946號】


11.以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投資項目進行集資,集資款除少部分用於返還投資人,未進行任何實際生產經營投資。

池某煜夥同龍某(另案處理)、陳某1(已判決)等人利用盛某公司名義非法集資,向集資參與人虛假宣傳投資香港NCA公司(烜豐控股)等原始股可以獲取上市後的高額利潤,且承諾不上市會退回全額投資款項,誘使劉某1等人投資購買,騙取多名不特定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刑初156號】


金融詐騙案件中,作罪輕辯護中一個很重要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兩罪中,此罪與彼罪最根本的區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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