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貪汙案”七旬老人40年後收到不起訴書,檢察院道歉

“500元貪汙案”七旬老人40年後收到不起訴書,檢察院道歉

3月12日,江西蓮花縣71歲老人劉志發“一審被判貪汙500餘元 重審40年無果案”又迎來重大進展:蓮花縣檢察院向劉志發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並當著鄉村幹部的面向劉志發老人賠禮道歉。

“500元贪污案”七旬老人40年后收到不起诉书,检察院道歉

(等了40年,劉志發老人終獲清白)

七旬老人蒙冤40年終獲清白

劉志發是江西省萍鄉市蓮花縣神泉鄉人,1949年12月出生,初中畢業。案發前,劉志發是蓮花縣革命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革委辦,現蓮花縣委辦)會計,正式幹部。

劉志發介紹,1974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上班後發現辦公桌被撬,抽屜539.16元公款被盜,立即向辦公室副主任孫某某做了彙報,孫某某當即報警。民警現場調查時,他建議提取抽屜及錢箱上的指紋,但民警沒有采納。該案發生前,當地還發生過兩起類似的失竊案,總共1900餘元被盜,都沒有破案。

1975年4月12日,劉志發因涉嫌“偽造現場、貪汙公款”被刑拘,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由於劉志發一直堅持他沒有作案,案件拖到1978年1月3日才宣判:蓮花縣人民法院以貪汙公款罪判決劉志發有期徒刑3年。劉志發不服上訴,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當時管轄權有變化)依法裁定:原判決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即重審)。其時,劉志發已刑滿釋放。

出獄後,劉志發丟了工作,後來又和妻子離婚,人生一下子跌到低谷。40多年來,劉志發邊靠打工維持生計,邊為討回清白奔波,但一直沒有進展。2019年10月20日,華商報率先在今日頭條報道了劉志發老人苦等重審一直無果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

2020年3月2日,蓮花縣法院對劉志發案立案重審,同時通知蓮花縣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審理過程中,蓮花縣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2020年3月10日,蓮花縣法院准許蓮花縣檢察院撤訴,並於當天向劉志發下發了刑事裁定書。

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劉志發稱,40年來,為了討回清白,他把所有時間、精力和財力都投入到反映問題之上,本人也由青年變成了古稀老人。拿到刑事裁定書時,他很激動,很高興,他說2020年3月10日是他這輩子最高興的一天。

“500元贪污案”七旬老人40年后收到不起诉书,检察院道歉

(劉志發老人年輕時意氣風發)

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當著鄉村幹部的面道歉

3月12日晚上,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劉志發稱,當天下午,他從蓮花縣檢察院拿到了“不起訴決定書”,這標誌著他的案子在法律程序上全部終結,今後,他可以清清白白、堂堂正正做人了。

在劉志發老人提供的“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上,華商報記者看到以下內容:本案由原起訴機關蓮花縣公安局以被不起訴人劉志發犯貪汙罪,於1975年11月28日向蓮花縣人民法院起訴。蓮花縣人民法院於1978年1月3日作出(75)蓮法刑字第38號刑事判決,以貪汙罪判處劉志發有期徒刑三年。劉志發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於1979年10月3日作出(78)刑上字第6號裁定,以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即重審)。2020年3月2日,蓮花縣人民法院向本院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本院依法審查後,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於2020年3月4日向蓮花縣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同年3月10日蓮花縣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

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1974年12月14日下午,被不起訴人劉志發從銀行領來縣革委機關人員工資款後開始發放,至16日16時,還剩部分人員工資未發。劉志發將其中1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539.16元用信封裝好,放入自己辦公桌抽屜內上鎖。次日8時,劉志發來到辦公室後發現抽屜被撬,其裝在信封裡的539.16元工資款丟失。劉志發隨即告知同事孫某某(已故),孫某某電話報案。本案無證據證明劉志發實施了犯罪行為。

蓮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志發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志發不起訴。劉志發介紹,12日下午在蓮花縣檢察院領取不起訴決定書時,檢察院也將鄉村幹部約到了檢察院,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當著鄉村幹部的面向他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同時向他及家人賠禮道歉,“真正平反昭雪了”,劉志發激動地告訴華商報記者,3月12日是他冤案的終點,40多年的奔波終於有了結果。

劉志發所在村、鄉相關幹部告訴華商報記者,3月12日下午,他們一起見證了劉志發老人拿到不起訴決定書、獲得清白的莊嚴時刻,老人確實不容易,他們建議老人按法律程序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劉志發稱,他的案子之所以能快速辦結,一是蓮花縣法院、檢察院的領導非常重視,二是王飛、任星輝兩位律師的無私援助,三是媒體的關注。“為了我的案子,蓮花縣法院負責人衝破重重阻力,20多次向上級人民法院彙報,10多次與縣政府領導溝通,切實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劉志發的法律援助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說,劉志發老人拿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表明老人的案子徹底終結,完全意義上獲得了清白。

“500元贪污案”七旬老人40年后收到不起诉书,检察院道歉

(不起訴決定書)

已和律師溝通國家賠償事宜 申請數額未定

談到國家賠償時,劉志發稱,3月10日,在蓮花縣法院領取刑事裁定書時,法院相關負責人希望他一週內提交申請,法院幫他儘快解決。3月11日,他已就國家賠償一事與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聯繫,目前正按法律規定程序開展。至於賠償數額,“一切都按法律規定來,我不會違背法律(去申請)。”

屈振紅是代理國家賠償案方面的律師,她代理過劉忠林、金哲紅等的國家賠償申請案。3月12日晚,屈振紅律師告訴華商報記者,她正閱讀、研究劉志發案的相關材料。“劉志發的案子很特殊,雖然他實際被羈押的時間是3年,但揹負的罪名卻長達40多年,這對他造成的精神傷害不言而喻。”屈振紅稱,實踐中類似劉志發這樣的國家賠償案例,她還沒有遇到過。如果按實際羈押時間賠償,按現行標準,劉志發拿到的賠償也就30多萬元。“但這對劉志發老人太不公平。”屈振紅認為,在精神撫慰這塊,相關部門應充分考慮該案的特殊性。

另外,屈振紅建議劉志發老人不必急著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如果現在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將按2019年公佈的2018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而正常5月中旬政府將會公佈2019年度的標準,因此,她建議5月後再提國家賠償申請。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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