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战“疫”3·15】作为消费者,你需要了解的那些“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

常常会遇到些霸王条款

有的霸王条款是那么常见

导致消费者可能都看不出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了

你需要了解的那些霸王条款

广大消费者可要擦亮眼睛了

【京检战“疫”3·15】作为消费者,你需要了解的那些“霸王条款”

1 什么是霸王条款?

【京检战“疫”3·15】作为消费者,你需要了解的那些“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其实为法律上一种特殊的格式条款。具体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作出的,减轻、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2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会员卡

【京检战“疫”3·15】作为消费者,你需要了解的那些“霸王条款”

(1)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2)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4)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商场购物

【京检战“疫”3·15】作为消费者,你需要了解的那些“霸王条款”

(1)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2) 特价、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3) 商场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4)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5)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6)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7) 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餐饮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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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绝自带酒水、食物;

(2) 本店不提供免费消毒餐具;

(3) 收取酒水开瓶费、茶位费;

(4) 设置包厢最低消费。

旅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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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等;

(3) 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和旅行社概不负责;

(4) 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5)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


3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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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费者因“霸王条款”与经营者产生争议或发生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或留存相关证据。比如餐厅的餐单、餐厅菜单拍照、商场公告拍照、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合同或网上下单记录等;

(2)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先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如果经营者拒不妥协,留存好证据。如果是现场交易,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先结算撤离,危及人身安全的,及时拨打110;

(3)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拨打当地12315或者其他投诉热线,向其反映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定时督促其处理;

(4)向工商局或经营者直属管理单位举报。如果12315或投诉热线未积极处理投诉,网上查找当地工商局或该经营者的直属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定时督促其处理举报事项;

(5)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采取上述措施均无法解决,可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网络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4 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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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定力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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