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肖战粉丝举报 AO3 lofter 等平台?

@TEDCJK和 @王瑞恩 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谈到了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正和解读问题。以 @毕志飞 为代表的正方则强调了举报的结果,如果确实违法,举报本身就没问题。


但是他们双方都似乎有意无意避开了「举报」这个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

这也不难理解,「公民有权利举报」是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成文条例,怎么批评?更何况,举报和举报也不同呢,举报一个儿童色情的作品、或关闭一个贩卖性奴的网站,不仅不会受到谴责还要被人拍手称快。

那么难道我们只能旁敲侧击的、从举报的内容、或者审查制度来入手讨论这个问题了吗?

但大家明明气的是举报这件事啊,抵制的对象也是举报的粉丝和他们的偶像啊。如果举报行为没有问题,那么民众的愤怒岂不是无理取闹,毫无道理了吗?

并不是。

所以,我们不能避开不谈举报本身,我们必须要讨论举报的合理性问题。举报是合法的,但它在任何时候都合理吗?

这就是

举报的伦理学

只有放在伦理学的框架下,大众的愤怒才能得到真实的解读,也只有在伦理学的解读下,我们才能自信的说,我们的愤怒不仅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正义的愤怒。

简单的说,这次的事件,是粉丝们的行为破坏了举报的伦理,这才是激怒所有人的地方

如何看待肖战粉丝举报 AO3 lofter 等平台?



举报行为本身并不是不可饶恕的。它有它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事实上,最近因为疫情广为人知的美国「吹哨人保护法」就是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安全和权益的立法。在英国也有《公众利益披露法案》,澳大利亚有《举报者保护法》,以及美国检举人分享罚金制度。

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民具有举报权利的法律基础,也是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正如我一开始所指出的,对于真正的犯罪行为,比如儿童色情、经济犯罪、以及对他人做出危害的行为,举报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举报」行为本身并非恶的化身

我们这里要谈的并非举报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举报的合理性,也就是举报的伦理问题


举报伦理的第一点,举报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详细区分了三种不同概念的行动主体:报案人,控告人,与举报人

  • 报案人
    指的是任何人向公检法报告犯罪事实
  • 控告人指的是被害人向公检法报告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 举报人指的是任何人向公检法报告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可以看到,报案和举报的主体都是任何人,他们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控告则是受害人;报案的内容可能仅仅是犯罪事实,而控告和举报的内容则涉及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除了行动主体的不同,控告和举报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那就是目的的不同

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1]。

这就是举报行为的第一个伦理基础了 —— 举报应该是为了维护自身以外的公共利益服务的。

为什么说粉丝的举报破坏了举报的伦理呢?这就是了:公器私用

本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行为却拿来用做泄私愤、报私仇的工具了。不是不能对犯罪行为做出举报,但举报人可不可以拍着胸脯问问自己:我的行为真的是为了维护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做出的吗?还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私欲没有得到满足、情绪受到了委屈、出于自利的请求被拒绝了?

要分辨一个人的举报是否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为了报私仇,只要问ta一个问题:同一件事,换另一个人,你是否仍会举报?

Lofter和AO3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个作者在网上写文不是一天两天了,关于同人的激情描写段落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你为什么不举报?

如果写的是别的明星,你举报吗?

如果把你家明星刻画成你心仪的角色,但情节不变、激情描写不变、只是人物变了,你举报吗?

如果这些答案都是否的话,那你自己掂量掂量,你的举报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个人私欲?真正为人所不齿的举报,恰恰就是那些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大旗,实则为了达到满足私利目的的行为。


第二点被破坏的举报伦理,是对信任关系的出卖

这点只在某些特定罪名下成立。不涉及真正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刑事犯罪。真正的刑事犯罪如果知情不报,那叫包庇。

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某种特别的社会关系中、某些特有的罪名特别容易成立。

比如66到77年间,反革命罪这顶帽子,几乎都是在熟人间揭发举报中被定罪的。为什么?因为正是夫妻、学生老师、子女父母、同事同窗之间,才有可能朝夕相处,毫不设防,无话不谈,赤裸敞开!

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至亲及好友在我们面前最不提防,找错还不容易?定罪还不容易?杀死那个弟兄,比杀死一个陌生人容易多了。但也正因为如此,出卖信任关系的举报,在伦理上是最受人唾弃和鄙视的。

饭圈的这次举报,虽然不是至亲之间,但确是发生在同侪和同圈人之中。饭圈和同人圈本来就是高度重合的,他们的偶像早年发迹时与同人作品的密切关系不是也被人扒出来了?虽不能像至亲和好友,但饭圈人和同人圈人的密切的关联,让他们其实共同拥有某些行为规范,某些共同的口令和术语,共同的喜好和经历,也拥有某些只有圈内人才知道的小秘密。

而恰恰是这些圈内的秘密,最终成为了举报的破口。

这就和在至亲的人里面容易找到污点一样。你熟知圈内的规则、那些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以及那个软肋。于是当感觉自己或自己的偶像受了委屈的时候,你可以立马诉诸于外部的权力机关,直击自己作为圈内人熟知的那个致命点,当然一击命中。

这种对信任关系的损害,正是第二点被破坏的举报伦理。


第三点,是建立在第二点的基础之上,在于举报的代价。

如果你的举报造成的结果不是维护了公共利益,而是撕裂了公共利益,那么这种举报是要有代价的。而这个代价必然要由举报人和当事人承担。

我国古代除了一些受法家思想影响严重的时期,大多数时候,举报,特别是匿名举报,是要付出代价的,轻则杖而抚之,重则弃之于市。这样做的目的正如《唐律疏议》上所书:

隐匿姓字,投书告罪,投书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处徒刑,用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

用以堵塞诬告之源、杜绝奸欺之路。

如果你真要告,可以,但如果告人者一并被视为有罪,你告还是不告?比如唐律就规定卑幼者告尊长,下属告主人,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仍被看作罪人自首,而告者有罪。那么,你告还是不告?如果被判为诬告,要依照所诬他人罪的性质与轻重,反坐诬告者罪,你告还是不告?如果果真是为了超越自身以外的、更为伟大的正义,你愿意为此付出代价吗?

愿意,那么你的举报才被视为合乎理。

今天的社会虽然不再以举报或匿名举报为有罪,甚至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保护举报人,但举报的伦理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毕竟举报人并非直接受害人,举报的门槛相当低,如果没有任何代价,谁看谁不顺眼了,特别是在至亲和朋友之间,在朝夕相处的人之间,很容易找到污点举报。这不仅是打开了诬告之源、开通了奸欺之路,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上最基本的信任关系。一个缺失了信任关系的社会,基本离灭亡也不远了。因为运作的成本太大。生意做不下去了,借贷不能进行了,耗费在猜疑上的时间和精力原本可以用来工作和创作的,甚至老师也不再愿意传授知识,夫妻也不再愿意为人父母,因为越是至亲越要提防啊。这样的社会是没办法存在下去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允许不带任何代价的举报。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讨论举报的合理性。即便合法,但无法在伦理上站住脚,不合理的举报,会受到整个社会的唾弃。这一点是法律也无法禁止,而且法律必须要允许的。不能借着公检法来对你的违背伦理的举报进行声讨,至少可以以民间的、自发的形式在所有能涉及的领域进行合理的声讨,这是你必须要背负的代价。

如若不然,违背伦理、却不负代价的举报会给所有人带来极其可怕的影响,会让社会走入不可知的黑暗。那样的结果,想必是最初的举报者也不愿意看到的。

但那时候,可能为时已晚。你后悔给人家定罪,要把打赏的三十块钱退回去的时候,对方却说:

—— 那与我们有什么相干?你自己承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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