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別人同居還以夫妻相稱,構成重婚罪嗎?


丈夫與別人同居還以夫妻相稱,構成重婚罪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若丈夫在外與其他女性同居並以夫妻相稱的行為屬於事實婚姻,所謂事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同時群眾也認為二人為夫妻關係的婚姻形式。在我國,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事實婚姻雙方適用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可見,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一是男女雙方同居且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二是同居雙方均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三是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且獲得群眾的公認。其中,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指的是雙方均符合《婚姻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及第七條的規定,即男女雙方自願結婚且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雙方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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