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主要体现在集体统一规划,为村民统一建设住宅,并且将老宅基地复垦等权能。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第九章第四节,对搬迁撤并类村庄进行详细规划。“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究解决村民生计、生态保护等问题。”“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因地制宜复垦或还绿,增加乡村生产生态空间”,而搬迁后的原址,一般是被村集体统一收回,进行复垦。近两年,新农村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农民的人居环境较为重视,部分地区利用村集体的宅基地统一为村民建设更加优质的房屋,鼓励农民集中居住,以便更好提供公共服务。这类举措都是农民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能的充分体现。


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主要体现在与农民分享被依法征收的村民宅基地获得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为成员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具有福利性质,大部分是免费获得,少部分象征性地收取少量的费用。因此,若村民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应该分一份给村集体。在1988-1992年,全国200多个县的部分乡、村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集体收取部分费用,主要用作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费开支,但这种“收益”权能很快随着国家为农民减负的倡议下停止了。


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较小

不得买卖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即使是集体也没有权利出售宅基地使用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质上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免费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是基于成员权基础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占有”权能主要体现在农户家庭对所获得的宅基地可以长期占用,同时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种的树木等都归农户家庭所有,合法对抗第三方。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可以看出,虽然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归社员,社员可以长期占有宅基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界定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特征。宅基地“占有”期限,在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建议将宅基地“占有”期限规定为70年,到期之后,基于成员权免费申请的宅基地,可以继续申请免费延期;而通过继承、转让、赠予获得的宅基地,可以申请有偿延期使用,此外,农民家庭在宅基地上的各种建筑、树木等,农民家庭具有所有权,长期占有,随着宅基地的转移而转移。宅基地资格权的“使用”主要体现在申请者可以在申请的面积之内,自由合理规划宅基地,自主选择建造房子的户型、建筑材料,是否在宅基地上栽树、种花、种菜等,种多少等问题第三方不得干涉。

宅基地“收益”权能

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的出租,宅基地上种植树木等的销售收益都归农民家庭所有;另一方面是若国家依法征收农户家庭的宅基地,农户有权利获得合理的补偿。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部分大中城市周边地区的郊区,农民的宅基地以及上面的建筑物被征收,按照标准换得了几套拥有完整产权的城市住房,这是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能的一种体现。

宅基地资格权“处分”权能

主要体现在农民有权利将宅基地转让给集体内部的成员、获得相应的收益。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规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即在推行改革的试点区,农户可以合法利用宅基地资格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权能。同时,宅基地资格权可以继承和赠与。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刚刚提出,在江省的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得较为成功。全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浙江象山市的改革,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体现得较为明显。浙江省象山市允许在发展乡村产业前提下,流转取得宅基地使用经营权,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或重建,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主要体现在,在合同约定期内,占有从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手中流转过来的宅基地,根据合同约定,抗拒第三方干涉。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体现在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居住或者经营已经流转过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根据经营的事业来重新修建房子。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主要是利用经营流转过来的宅基地,享有获得经营利润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主要按照合同约定,任何处分行为,都需要征得资格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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