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哪些人、哪些补助奖金免征个税,金额、标准是多少?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防治”措辞,与下面“防控”措辞不同,主要针对直接接触病人的医护人员,因此这儿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包括中央财政规定的,也包括镇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儿使用“防控”措辞,不同于上述“防治”,因此免税适用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三、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儿也是针对“医务人员”,其标准按照相关补助、津贴、绩效制度执行。

例如:安徽省《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规定:

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应上述第一项。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应上述第二项。

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对于上述第三项。

上述临时性工作补助和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仅限于“实物”,而不包括“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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