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非法持枪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该怎么判?

以案释法 | 重庆一男子非法持枪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该怎么判?


以案释法 | 重庆一男子非法持枪杀害濒危野生动物,该怎么判?


居住在重庆市垫江县的黄某为了私自上山打猎贩卖野味,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从他处非法获取了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并长期私自持有。2018年,黄某在垫江县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又在互联网上购得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猎枪。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黄某持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猎枪在垫江县东印山上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俗称果子狸)2只。


2019年11月13日,黄某因其他事项被公安机关调查。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黄某主动如实交代了前述5月至11月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其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的事实。

2020年3月4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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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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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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