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蛋白粉”有小虫,电商未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被判退一赔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该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网购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刷单、滥用退货规则、跨境代购等互联网新业态下引发的新类型纠纷,为规范网络空间的交易行为,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提供了行为指引。

2019年3月,买家冯某在某平台自营“品牌特卖”频道下单购买一瓶“德国鱼子酱蛋白粉”,并付款588元。冯某签收案涉商品并食用1个月后,发现案涉商品容器内有白色蠕动小虫。冯某诉请:某平台退还货款588元,赔偿十倍价款损失588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平台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冯某提交的商品实物图片显示,案涉蛋白粉内确有肉眼可见蠕虫。在冯某已经对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初步举证的情况下,某平台作为销售者,应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其经营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商品尚处于保质期内,在未有证据显示系因冯某自身原因导致商品长虫的情况下,某平台作为经营者,亦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质量担保义务。

因某平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在销售前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不能认定其已尽上述规定的查验义务,应当推定某平台明知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某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588元,赔偿5880元;冯某将案涉订单商品退还某平台处。

【典型意义】

经营者应查验并保存食品合格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段莉琼 刘文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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