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总结 I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大家第一印象是什么?只知道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相关规定,搞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所有知识点。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的行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

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六、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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