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後不想上班又想拿工資?這員工想出的"好辦法",慎用

近日,江蘇常州某企業員工朱某自稱自己當天在確診病例去過的超市購物, 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要求居家隔離14天。

當地防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立即採取措施,通知朱某所在企業立即停產,並且與朱某有過密切接觸的人員共47人全部進行居家隔離或者居廠隔離措施。

公司停產、員工隔離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恐慌,警方對朱某所述及其行動軌跡開展核查工作。

經過警方的調查,發現事實與朱某所述的情形不符,又經過多次詢問,朱某最後交代出了事實。原來他只是不想上班,想要在家休息同時拿到公司的工資,才謊報了接觸確證病例的情形,所提供的憑證都是自己用修圖軟件改的。

朱某的行為造成所屬企業停產3天,47名員工被居家隔離並形成了社會恐慌,因為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朱某被警方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復工後不想上班又想拿工資?這員工想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肺炎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隔離,勞動者接受政府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系其接受強制性規定的法定義務,由此導致不能正常上工的,該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應當參照(人社部發〔2020〕8號、人社廳明電[2020]5號、人社函[2020]46號等文件要求,視同在此期間其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新冠肺炎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朱某明顯是非常熟知這些規定的,想要通過謊報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來實現“帶薪休假”的目的,只是沒有想到謊報後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

企業好不容易經過重重困難辦理好了復工手續,儘快恢復生產以彌補疫情期間的經濟損失,員工也好不容易回到工作崗位,卻因一個謊報導致剛復工的企業被叫停,47名員工被隔離。

■ 公司能否以此為由解除朱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 朱某算不算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即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

朱某僅僅是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被逮捕,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以前均不是“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因為法律上尚未確定是否構成“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能直接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朱某的謊報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如此大的損失與恐慌,而公司在沒有其他制度規定的情況下,解除員工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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