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承德市中心支行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微課堂

中國人民銀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微課堂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期,為減少聚集,防止疫情擴散,助力金融消保維權,體現金融系統戰“疫”形象,中國人民銀行承德市中心支行開展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線上宣傳系列活動,保證疫情防控與金融消保兩手抓、兩不誤。通過線上宣傳,向公眾普及金融知識,幫助消費者足不出戶享受金融服務,提升風險責任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切實守護金融風險底線,構建和諧金融消費環境。

一、關於電信詐騙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以下幾種方式實施的電信詐騙。

  1.以親屬“感染”為由實施的電信詐騙。利用疫情暴發導致親屬不能返鄉團聚的時機,冒充學校或某公司工作人員,以親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被隔離醫治為由,要求向指定賬戶匯繳“住院費”“治療費”等,騙取受害人錢財。

  2.以提供防疫用品為由實施的電信詐騙。不法分子通過社交軟件、二手交易網站等渠道發佈虛假銷售信息,稱有存量的口罩、護目鏡、醫用酒精等防疫用品待售,假借銷售防疫用品的名義,誘導受害人向指定賬戶轉賬。

  3.以推銷假藥為由實施的電信詐騙。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以撥打電話或發送短信等方式推銷假冒防疫藥品;假冒藥物研究(醫療)機構的名義,推廣所謂防疫 “新藥”;將假冒偽劣藥品貼上外文標籤,冒充國外研製的新藥,故弄玄虛。

  4.以“提供住院床位”為由實施的電信詐騙。詐騙分子通過二手交易網站、社會網站等散佈可幫忙聯繫醫院提供住院床位的信息,誘導受害人進行轉賬匯款來實施詐騙。

  5.冒充航空公司、鐵路部門客服實施的電信詐騙。利用疫情打著“退改簽”的幌子發送短信,發送相關航班、車次已被取消的虛假信息,誘導用戶點擊虛假退票網址,或撥打虛假客服電話,在釣魚鏈接中要求用戶填寫銀行卡號和密碼等,進而實施詐騙。

  6.以旅行團、酒店、快遞等退費為由實施的電信詐騙。不法分子以旅遊合同取消、酒店押金退還、快遞滯留補償或取消郵寄退費等理由,向用戶發送虛假通知信息,並預留所謂處理專線電話或網站鏈接,誘導用戶提供銀行卡賬號、密碼等敏感信息,盜取卡內餘額。

  7.以“強制體檢”為由實施的電信詐騙。在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場所尋找外來人員,以疫情防控期間強制體檢才能乘車為由盜取財物,或以辦理“健康證”為名騙取錢財。

8.冒充慈善機構、民政部門、醫院、醫生、愛心人士等群體向消費者發送“獻愛心”的虛假募捐信息,利用消費者的同情心誘騙消費者轉賬實施的電信詐騙。

(二)特別提醒消費者掌握以下防範技巧

  1.做到四個“一”。收到信息一律官方驗證,退改一律使用正規途徑,索要“密碼、驗證碼”一律拒絕,推銷特效神藥一律不信。

  2.堅持三個“不”。不輕信、不透露、不轉賬。

3.意外掉入陷阱時要立即撥打110報警,第一時間撥打匯款行服務熱線請求幫助。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八項權利

2015年11月13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佈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洩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三、提倡網上查詢徵信報告

疫情期間,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避免聚集性疫情情況的發生,中國人民銀行呼籲使用互聯網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徵信情況。只要在互聯網上搜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就可以找到徵信中心官方網站(www.pbccrc.org.cn),進入“互聯網個人信息服務平臺”,進行查詢。如果您是新用戶,需要填寫個人信息註冊。

四、關於識別非法金融廣告

金融廣告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互聯網平臺發佈的金融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無顯著標明“廣告”。

2.金融廣告主沒有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金融廣告的內容與所取得的金融業務資質在形式和實質上有差異。

3.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

4.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

5.誇大或片面宣傳金融服務、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

6.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7.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8.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佈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

9.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等。

10.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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